所谓实害犯,是指行为已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危害的犯罪。实害犯是和危险犯相对应的概念,行为犯是和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实害犯既可能是行为犯,如强奸罪,也可能是结果犯,如盗窃罪。危险犯也既可能是行为犯,如伪证罪,也可能是结果犯,如放火罪。因此,我们在危险犯、实害犯与行为犯、结果犯的既未遂标准问题上不能相互冲突。但我国权威教科书上,只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等概念,没有实害犯的概念。[14](P150-151)这也是造成前述通说关于危险犯的既未遂标准认识错误的原因。
(三)情节犯.数额犯
所谓情节犯,通常认为是指,只有达到一定情节才成立犯罪的一种犯罪类型。情节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之分。我们所称的情节犯中的情节,特指定罪情节,如
刑法246条侮辱、诽谤罪条文中的情节。所谓数额犯,是指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成立犯罪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刑法不同于大多数国家
刑法的一点是:我国刑法立法既定性又定量。故数额犯可以认为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说,数额也是一种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严重程度的一种情节,因此,数额犯也属于情节犯。
情节犯的既未遂如何判断呢?笔者认为,由于情节犯中的情节,是反映法益侵害性程度的一个概念。如前所述,根据法益保护的观点,可以认为,不符合情节犯中的情节要求的,就不成立犯罪,更不用说既未遂了。更明白一点说就是,包括数额犯在内的情节犯,只有成不成立犯罪的问题,没有既未遂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但是我们应当明白,构成盗窃罪的加重情节犯的前提,是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准确地说是基本罪状)。未窃得任何财物的,除多次盗窃情形外,连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都不符合,根本就不成立盗窃罪,还何谈未遂呢?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有犯罪既遂形态吗?
在过去,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政治性,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旧
刑法的反革命罪)到底有没有既遂形态,在理论上存在截然对立的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15](P215-218)关于这种争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无既遂的争议源于区分既遂未遂所坚持标准的不同。[16](P216-217)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在于是否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笔者拟用这个标准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既未遂区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