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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不容混淆

  上述第一种观点处于通说的地位。但是,理论上的通说同时认为,犯罪构成是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方构成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因此,若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连犯罪都不构成,又怎么能说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要件的倒构成犯罪未遂呢?简言之,不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由于连犯罪都不成立,就根本谈不上犯罪未遂了。 可见通说是经不起推敲的。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反驳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认为犯罪结果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既然如此,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就意味着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故这种观点事实上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的内容完全一致,只是更为具体。该学者在第三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9](P293-390)
  其实,如果认为第二种观点中的结果仅指物质性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结果,那确实过于片面。因为对于强奸、侮辱罪这类发生的只是精神性的结果而言就不需要发生物质性的结果,但同样能构成既遂。不过,刑法14条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中的结果,谁又能否认,这种结果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结果呢?这种结果显然是指广义上的结果,即既包括物质性的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的结果。由于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均以结果的发生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因此,根据刑法1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没有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前述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合理的。换句话说,既未遂的判断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发生与否,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下面就理论上的几种犯罪类型的既未遂进行分析。
  二、几种犯罪类型既未遂的区分
  (一)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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