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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这个问题我希望由葛洪义教授来回答。在我们第一天讨论的时候,大家都看到了,我们使用了两种方法,一个是法律的方法,一个法学的方法。进入第二阶段讨论的时候,我们用的是同一种思维:法律家和法学家都用一种思维。这是为什么呢?依我之见,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思维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在第一阶段讨论方法的时候,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法律家的思维最重要的是一种职业思维,法学家的思维也是他的职业思维。我们能否运用同一种思维呢?
  法律家的职业思维是忠实于法律,献身于法律,甚至对法律形成一种信仰。而对法学家,公平讲,每一个出色的法律家都是法学家,都是对社会进行解剖的一把利刃。法学家的思维是批判性的,与哲学家的不同在于:哲学家批判的是思想,而法学家批判的不是思想,而是行为。所以,我一般不太赞同法律家与法学家坐在 一起讨论法律问题。因为这样的话,法学家容易对法律家造成伤害,原因在于他(法律家)信仰的东西,恰恰是我们(法学家)要批判的东西。从方法上来讲,法学家的思维在于求异、创新,在创新这个层面上,对法律家来讲,能起多大作用?
  葛洪义:我简单的回答一下。第一个是林端教授谈到的语言的社会性问题以及大众语言与法律语言的互动关系问题,希望不要形成一种法律语言的垄断。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个人觉得,因为我们判断的是一种事实,那么垄断是存在的。在发言的过程中,我谈到法律语言是什么,在生活中起到什么作用,这可能是一个需要的研究问题。当然,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更多的希望用一种更具有分析能力的方式来确定一种语言它究竟在生活中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都不希望法律进行垄断,但实际上可能是或多或少的存在的。
  第二个问题与梁治平老师的提问是非常接近的。梁治平老师说,要说服谁,法律思维如果说它的目的是要说服人,是说服大众,还是说服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其它人。我觉得,法律职业中,法律思维中的法律语言,显然它是要在一个职业共同体中取得共识。因为法律的特点就在于法律语言的科学性是和现代性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个背景下,一个职业群体的存在,实际上起到一个沟通的作用。林端教授曾经谈到这样一个观点:民间的司法对象,可以对法官,检察官的一些想法在老百姓之间起一种沟通。那么,人们找律师去打官司,是相信律师,律师他的工作就是把法律方面的一些东西与百姓的语言放在一起。所以,我觉得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说服人,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中形成的一种共识。
  第三个问题是:法学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问题,我觉得这两者之间不是可以绝然可以分开的,法学思维中一部分肯定与法律思维有关系的。因为法律思维要求的是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判断。要求对一个问题正确判断,不仅仅涉及到法律本身的如何适用的问题,而且包括对法律本身的理解问题,还包括可能从文化、社会学方面观察的法学思维的问题,可能在法学家那里受到更多到重视,但不是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交流。我认为就是这样一个想法,不知道是否回答得符合大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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