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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

  法律如何才能够建立自己的权威呢?法律人又怎样才能够捍卫法律的话语权威呢?我们这就重新回到了法律语言问题。既然法律是一个独特的社会规则体系,是一个专业知识话语的领域,那么,它就必然需要自己独特的语词系统,这个系统尽管必须也必然向社会开放,但是,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法律人只有借助这些语词,才能够完成自己的说理活动,也才能够证明自身行为甚至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否则,我们如何才能够保证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差异(而且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日趋多元化,人们价值观之间的差异会进一步扩大)的人们,既能够适应多元化的价值取向、道德规范、话语体系的社会的需要,又能够生活在以一定共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之中呢?
  以法治为理想的法律人,千万不要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和其他职业者,应该学着用法律语言、通过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解决面对的问题,
  评论与回应*
  林端(台湾大学副教授):葛教授刚才讲的非常好!就是说,在现代特点的、在西方人强制的压力之下,我们必须接受他们的方式,我们必须穿西装、接受他们的法律、接受他们的生活方式,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来思考什么样的法律思维或什么样的法律逻辑,是我们现在必须要采用的。所以,如果是这样来讲的话,就会对中国传统的法律语言、法律文字,或许我们可以用另外一个角度来加以思考。OK! 由这样来看的话,就是说,我认为就是说,以前的那种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语言,法律文字,它基本不完全是缺陷,换一个角度去思考,在看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安定性、(我所谓的)法律的可预测性,可能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就是说,你如果很相信一个人的时候,他这个人非常信任法律,你就会认为,他的可预测性是非常强的。这种法律的可预测性是通过另外一种途径达到。
  葛教授提到的几个面向,我总结一下:第一个是语言的社会性,即所谓的语群的问题。因为语言不是单独存在的,人有社群,语就有语群,也即所谓的社会性。语言社会学里面谈的、非常重要的语言基本上都有很强的社会性。所以,当我们认为语言共同体,这里指的是特定的法律人,他使用的那种特殊的语言,他如果能够变成非法律人的时候,就可能会丧失语言本身的一种权威。葛教授提到的语言的暴力,基本上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我自己也象郝教授谈到的问题一样。我觉得这其实,无论是我们怎么思考,当文字是一种形式的时候,文字跟语言的意义不同。汉语言是什么样的语言,在不同的场合,我们还要进一步加以分析。那您提到的所谓暴力跟技巧,虽然里面的很多东西跨入到社会学里面。你发言里面还提到人的语言的历史性、 历史语言学的面向。任何语言都不是凭空产生出来的,都是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学习化的过程获得的。我们以前讲“秀才遇见兵,有礼讲不清”,因为他们是不同的话语者,处于不同的语言领域之内。语言的单位性就要说明社会语言对人的道理。所以,就产生大众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差距问题。基本上,作为一个社会学家,我比较强调,法律人有特殊的法律语言,法律人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专业团体,这就涉及到,它与一般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希望它是一个良性的,有机的互动关系,而不是断层的关系。就像德国、美国的继续化法官,法官继续培养他的孩子作法官,因为正所谓的一个阶层统治下的法律,大多数人统治下的一个国家,法官继续是法官,专业团体,继续是专业团。就这一点来说,我们在思考语言它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文化背景时,它的一种社群性,就成为我们不可避免要加以思考的问题。所以社会应当监督法律人,民间各个团体应当让法律越来越专业化,但同时,希望它不能专权,要继续监督它,要鼓励它。
  梁治平(中国文化研究院研究员):我非常欣赏你说的法律说理的关系问题,但我有一个问题:说服的对象是谁?是法官、陪审团还是群众?这是对职业圈子的人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你用的语言,决定你所说的语言,如果你是说服大众,就要用大众都能接受的语言;如果是说服职业同伴,就需要专业化的语言,这里面显然就有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历史是非常多的。所以,我的问题是说服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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