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中的法律语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3]书面语言包括法律(立法)语言、司法裁决和执法决定语言、书证语言等;口头语言包括司法口语、笔录、证人证言、语音识别、录音录像证据、法律翻译等。立法语言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的确切含义和内容,是我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前提;司法裁决的语言,帮助我们把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过程以及司法决定完整地呈现在当事人和公众面前;书证语言帮助我们确定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司法口语使我们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交流和表达意见,等等。在我们的法律思维中,法律语言无所不在,法律语言中所包含的专业性问题也无所不在,而且法律思维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本身就是语言问题。法律语言学家吴伟平说:“语言就像空气,无所不在,因为人人都用,往往就忽略了它的复杂性。”[4]从上述法律语言的种类可以看出,离开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就无法进行。从一定意义上说,学习法律就是学习法律语言及其使用,熟练地运用法律语言是法律人的一个基本功。
其次,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说服人,即建构法律的说理性
与语言的一般使用不同,法律语言具有一种正式性。例如我们在法庭上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术语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文本存在固定的格式,司法裁决的表达形式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等等。法律语言的正式性源于法律活动和法律思维的正式性。只有在正规、庄重、神圣的场合,人们才必须使用正式的语言。诸如正式学术会议的发言,发言人通常以“女士们,先生们”开头,而国外律师的发言一般则以“法官大人”套话引导自己的发言。
法律语言的正式性包含着关于法律的什么样的隐喻呢?这就与语言及语言活动本身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相关,意味着一个凭借话语建立和维护权威的时代的产生。想想流传到今天的神话故事,有多少神、先哲、英雄和伟人是孔武有力的?他们头脑的智慧通常总是超过了他们身体的强壮。现在,我们总是习惯于将法律与暴力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社会秩序之中,我们已经习惯了远离赤裸裸的暴力的事实,因此,当我们看到法律在依靠暴力维持秩序的时候,我们以为法律就是暴力。而实际上,法律本身不是暴力,而是为了避免暴力的结果。我们当然不能够回避法律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事实,但是我们更不能够忘记法律恰恰是避免、减少暴力而产生的事实。在人类的早期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通过暴力、武力解决纠纷的,充斥着战争、复仇等血腥活动。所以,当人们学会通过话语解决纠纷、通过说理维持社会秩序的时候,应该说,人类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即文明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不是不存在暴力了,而是暴力必须通过话语建立自己的合法性,是一个必须采用合法的暴力的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说,暴力最根本的根据就是建构和维护话语的权威。所以,我们的时代,不是为了暴力而暴力的时代,而是为了维护话语的权威性而不得不采取暴力的时代。法律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暴力。
与话语相联系的法律意味着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呢?这就是民主与共识。首先,法律是一个只能在民主制度中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规范体系。因为,只有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话语才可能具有权威。专制的时代,话语权力被个别人所垄断,所以,重要的是垄断话语权力的人的权威而不是话语的权威;决定话语力量的是人的身份而不是他的语言本身的力量。当然,专制时代有自己的话语体系和话语权威,所以,专制者可以获得存在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话语不是由那些具有理性能力的现实的人建构的,而是由传统或者神话建构的。因此,话语的真正的权威只能形成于民主制度,而且,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话语就越具有权威。这也就是民主总是与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原因;其次,法律是一个凭借说理解决纠纷的机制。民主要求我们采用说服而不是压制的方式解决分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说服人可能依靠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一是凭借道理,即说理,通过讲道理来说服人;一是凭借话语技巧,通过巧妙的话语表达技术和策略来说服人。法律人主要是通过讲道理来说服人,是以理服人而非以力服人,但也不排斥在说服人的过程中使用的特定的话语技巧。所以,法律人有时需要建构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特定的服饰,需要特定的诸如“法官大人”之类的纯粹形式化的套话和程式语言,需要营造一个能够充分展示“道理”和讲理的语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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