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
葛洪义
【全文】
我们的社会需要法律人,所以,公民用税金保障法律人的生活,甚至多数情况下我们还希望为法律人提供比一般公务人员更周到和更全面的生活保障;何况,公民有时还在用自己最宝贵的生命和鲜血来捍卫法律人的独立与尊严。那么,法律人拿什么奉献社会并回报公民呢?除了对法律的忠诚以及相应的法律方法,还有别的吗?我不相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方式方法。例如领导、长辈、居委会、可信赖的朋友等,都可能主持或者参与解决我们与他人之间的纠纷,而且由于他们在可资利用的解决纠纷的资源方面各不相同,以至于运用的方法也不一样,典型表现既是劝解与说话的方式可能根本不同。那么,法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显然与法律有关。一个实践着的而非我们想象和虚构的法律人,总是拥有一种独立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方法。反过来说,法律人是否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而非简单地冠以“法律人”的符号,也需要依靠法律方法加以检验,即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工作者工作方法的成熟程度,来判断法律人阶层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而什么是成熟的法律方法呢?我以为这个问题与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大有关系,或者说,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之间的关系,从一个侧面展示和探讨法律人的特点。
首先,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
狭义地说,法律方法就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等。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才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真正做到“依法办事”。[1]法律技术、法律程序、法律设施等则都是围绕着法律思维并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例如,我们希望尽可能使法庭更为富丽堂皇,使法官在法庭上更为威严,使审判活动更为严肃以至于多少有些做秀的感觉,使法官的权力神圣化,其目的无非是希望法官们能够确实依据法律正确处理案件,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法律所预期的结论一致。所以,尽管法律方法并不仅仅是指法律思维,但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却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大凡人世间的事情,总是与语言存在密切关系。语言不仅表达某种特定的含义和意思,而且也在建构特殊的社会关系,决定和制约着我们的生活方式。说话不仅是传达说话人的想法,也反映了说者与听者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依靠语言而建立的,比如你、我、兄弟、姐妹、上下级、师生以及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等词汇,使我们很容易地就可以辨认出我们在相应场景中的位置和角色,知道自己该说该干什么;同样,人与世界的关系,也是以语言为媒介的。思维是通过语言并以语言为媒介进行的,离开了语言,不仅没有思维活动,而且没有认识活动。例如,如果我们没有“山” 、“水”、“树”这些个词,我们就没有办法识别我们用这些词汇所指称的对象。我们是通过建构各种语词来认识我们的世界的,比如商品、货币、山水、树木、房屋等。离开了这些概念,试想我们还能够做什么?我们既无法与别人交流,也不能认识世界。尤其耐人寻味的是,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中所必须的语言,它是先于我们这些生命个体而存在的。所以,当我们说人是具有社会性的时候,人的社会性多多少少是由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所决定的。共同的语言决定了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语言促使我们具有了共同的历史联系和历史性,共同的语言也使我们成为社会的人而非纯粹自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