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地区刑法中的商标犯罪及其与大陆刑法之比较

  所谓团体商标, 也称为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集体商标是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原产地标志,也称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种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的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因素。作为一种商业标记,地理名称不仅标示商品来源,而且证明、担保其品质,对消费者的购物选择起着重要作用。标有特定地理标志的产品,往往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也就是外国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也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 ,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其所起到的作用与日俱增,同时,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因此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对驰名商标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专用权适用“使用主义”做法,不受注册主义约束。[5]
  台湾刑事立法中将服务商标、团体商标、原产地标志、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等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是符合国际商标保护的立法趋势的。在大陆地区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背景下,惩治商标犯罪的刑事立法亦应当向国际标准接轨,使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全面。
         
  
【注释】  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259,260.
黄荣坚.刑法问题与利益思考.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259,260.
刘清景.新编刑法实务全览.台北:学知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1021.

冯卫国.浅谈台湾刑法中的假冒商标犯罪.四川法学,1994,(3).
冯卫国.浅谈台湾刑法中的假冒商标犯罪].四川法学,1994,(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