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主要是指优先于普通的债权人,用优先权界定抵押权,从技术的角度而言,这种界定意图用复数债权人来涵盖单数债权人,把单数债权人理解为复数债权人的一种特例,这种理解如果能够成立,抵押权的定义当然十分简洁。问题是这样理解优先权根本就违反优先概念的本意。优先本身是一个比较的概念,没有比较就无所谓优先。学者们认为,仅仅存在抵押权人一个债权人时,其抵押权也是优先权,他们的解释是这样的:虽然没有其他债权人,但如果有,抵押权人的序位也在前面。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也是优先权,因为如果有,他们也排在后面。这种解释无异于诡辩,直接是对问题的回避,根本没有回答问题本身。没有其他的债权人,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状态,与存在其他的债权人的状态完全是一种并列关系,这种解释等于根本上否认单数债权人状态的存在。
单数债权人不是复数债权人的一种特例,二者之间完全是并列关系,优先权仅适用于复数债权人,对单数债权人则根本不适用。既然存在着两种状态,用仅适用于其中一种状态的优先权概念来界定抵押权,这样的定义显然不周延。
化解此问题的另一个可能的思路是,认为仅有抵押权人一个债权人时,根本无须抵押权的存在,实现债权的效力就可以了。这条思路也是死路一条。仅有抵押权人一个债权人时,拍卖抵押物并受偿的权利仍然是抵押权,而非债权,抵押权仍有存在的必要,此时体现的仍是抵押权的效力而非债权的效力。抵押权意义上的受偿权是在变现权基础上的受偿权,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缺乏变现权的基础,不可能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享有具有追及性的变现权,尽管不存在其他的普通债权人,但会产生其他的所有权人,而抵押权所具有的追及性,则排除了其后产生的其他所有权人对受偿权的影响。既然仅有抵押权人一个债权人时,仍然存在着抵押权,而此时的抵押权又不可能是优先受偿权,现行的抵押权定义根本无法周延。
五、抵押人的处分权一物体处分与价值处分的细化
在学者现有的著作中,在抵押权期待权期间,抵押人的权利仍被称为所有权,并且仍然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这种说法总体上是对的,但没有明确区分抵押物的物体所有权与一般价值所有权。在法学体系下,抵押物在两种意义上存在,一是物理状态,或曰物体状态,一为价值状态。与上述两状态相适应,在抵押权期待权期间,抵押人仅仅是抵押物的物体所有权人,而不再是一般价值的所有权人;其所享有的处分权,也只能是对抵押物的物体的处分,而不再享有对抵押物一般价值的处分权。与现行的表述相比,这种细分对抵押人的权利的表达更加清晰明了,在逻辑上,亦是物体状态与价值状态二分架构下的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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