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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价值共有与期待权——抵押权定义新解

一般价值共有与期待权——抵押权定义新解


孙永生


【关键词】一般价值共有;期待权
【全文】
  抵押权的本质有两个:一是一般价值共有,二是期待权。
  一、关于一般价值共有
  现行理论中没有一般价值共有的概念,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动态和变量观念,引入变量,一般价值共有概念很容易建立起来。具体而言,抵押权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标的的一般价值上的共有权,但共有的数额包含变量:抵押权人的数额是所担保的债权,抵押人的数额则介于零至抵押标的的价值与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的余额之间。
  引入变量建立起来的动态概念,具有许多传统的静止概念所无法比拟的优点。首先,一般价值共有概念的设计十分简洁。优先权的设计把其他普通债权人牵扯进来以凸显抵押权人的地位,将其他普通债权人作为中介,这本身就是一种间接的方式,毫无必要。抵押权的功能无非担保而已,实现这种功能的最好方式应该是设立所有权,即直接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关系来进行,或者直接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与债权的数额不对等,所以不能直接设定抵押物的所有权由抵押权人享有,但一般价值共有的概念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其次,在一般价值共有概念基础上构建的抵押权概念的物权特征毋庸置疑。共有关系的物权性不言自明,因此抵押权作为物权的地位从根本上得以确立。事实上,尽管传统定义中的变现性和优先受偿性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总是同时带有明显的债权的痕迹,按照传统的定义,拍卖抵押物之后所得的价款的所有权在分配之前应该是抵押人的,抵押权人享有的不过是优先受偿权而已。既是受偿权,当然脱不了与债权的干系,分配之后,所有权才归抵押权人所有,把分配之前的优先受偿权看作是对价款的直接支配,并进而看作为物权,不能说毫无道理,但终归有些模糊。组织拍卖人对拍卖款项的受偿权比抵押权还要优先,恐怕不会有人认为组织拍卖人享有的也是物权吧。共有关系则是一个十足的物权概念,拍卖之后的款项直接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并非分配之后才归抵押权人所有,抵押权人享有的当然是物权。最后,共有关系不是比较关系,也不是优先关系,与普通债权人的存在完全无关,只与抵押物与抵押人有关,不管是否存在着其他普通的债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抵押物一般价值的共有关系始终存在,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了用优先权这个比较概念表达非比较关系的生硬和牵强。有其他普通债权人存在时,优先权才有意义,相反则不存在比较关系,当然无优先概念的适用,仅有抵押权人一个债权人时,其权利怎么可能是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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