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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的对策和建议(上)

  3.应对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的策略。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又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议定书”16条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同样是只针对中国可以实施的歧视条款;第二,只是对“市场扰乱”规定的更明确些,但具体实施时仍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分歧;实施的目标更加广泛,包括所有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第三,实施的期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第四,规定了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相对于“242段”条款要规范些。“议定书”16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此类特保的发起同样也很容易被滥用。
  根据过渡性保障条款的规定可知,过渡性保障措施是针对的正常贸易行为,不必要求存在歧视性做法,而且是专门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从这些可以看出,过渡性保障条款的实施比一般的两反一保要容易得多,而且危害更大。
  美国曾经六次对我国钢铁产品发起了过渡性保障措施调查,而且有几起在国会获得了通过,但都因最后被美国总统否决而流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过渡性保障条款不会被滥用,首先,我国“议定书”16条,已经被许多国家进行了国内法制化,如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的第421节,就对此进行了规定;其次,从实践上看,2006年4月,土耳其已经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了过渡性保障措施,开了我国入世以来的先例,我们必须积极应对:
  第一,我国必须注意保持国别之间的贸易平衡,从国际贸易摩擦的历史来看,双边之间的贸易失衡是造成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第二,加强敏感产品的预警,对于出口量大和出口市场集中的产品,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和预警。第三,通过政府的主动控制出口,商、协会协调出口,企业自律出口的形式,自主控制出口,防止受人与柄。第四,通过外交、双边贸易安排、建立自由贸易区形式和手段,达成协定,使对方克制或禁止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第五,在某国可能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时,应当加强谈判和磋商,避免该国使用,并防止过渡性保障措施被滥用的蔓延。第六,在必要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并采取合理的报复手段,给予必要的震慑。
  4.我国防范钢铁贸易壁垒的对策。
  针对我国钢铁产业,美国启动反倾销和“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调查,决非偶然,而且从我国钢铁产品出口的特点看,这两起调查成功的可能性极高。欧盟、韩国等国家正密切监控中国钢材出口,积极搜集中国钢铁倾销和数量“激增”的证据,并伺机提出贸易保护调查。种种迹象表明,欧美等刮起的钢铁产业贸易保护风暴正在迫近,我国应当采取主动应对措施,应对如下贸易壁垒。
  (1)反倾销贸易壁垒。反倾销是美国等国惯用的贸易救济手段,从1984年至今国,外对我国的钢铁工业制品发起过77起反倾销调查,虽然不是针对钢材本身,那是由于以前钢铁产业还没有对国外造成“威胁”,而今非昔比,美国会把反倾销的丰富经验充分应用到我国的钢材上面。按照WTO规则,一国对另一国发动反倾销调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申请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二是对进口国内的产业存在损害;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复杂,花费时间较长。由于我国近期出口钢材的价格比国际相同产品价格低数百美元,很容易背上“倾销”的包袱。
  (2)反补贴贸易壁垒。对于反补贴我们也不得不防,美国等国家多次指责我国钢铁产业享有政府补贴。2005年7月美国修改了国内反补贴法,使其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当然也适用于我国,并在众议院获得通过。虽然从法律程序来看,这次法律修改的最终结果还需要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但从种种迹象来看,美国对我国发动反补贴调查已经为期不远。
  (3)过渡性保障措施壁垒。对于“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更是我国钢铁产业今后几年面对的真正难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做出的承诺,该条款适用的时间为我国自加入WTO至2013年12月10日,在这段时间内美国会利用该条款对我国钢铁产业发展设置障碍。“入世”16条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只针对中国可以实施的条款;第二,对“市场扰乱”规定模糊,具体实施时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分歧;第三,实施的期限长。该条款极容易被美国等国家滥用,因为便于操作,且成本低、见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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