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运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例外条款,严厉制止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华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行为。我国“入世”后,没有明确市场经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我国反倾销的数量大大超过发达国家。根据“非市场经济条款”,国外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有两种例外,一是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但其前提是在我国加入WTO前,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必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二是我国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某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应用前一种例外,对于那些在我国“入世”前国内法中没有市场经济标准,而“入世”后重新加入新的标准的国家,应与其谈判交涉,制止发展中国家根据欧美标准重新修改本国反倾销法对华实行反倾销的行为。
为了用好用足“非市场经济条款”的例外,我国企业应积极主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加强应诉力度。目前,欧盟在实际操作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中有一个比例限制,如果应诉企业的数量少,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自然少。为了在有限的空间里充分利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例外,我国企业应充分利用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例外规定,积极申请,在应诉企业基数扩大的基础上增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数量,保住现有市场。同时,在关系我国重要产业出口的领域,加大应诉力度,以在行业市场导向型标准中有所突破。
2.对纺织织品“特保”条款和纺织品摩擦的策略。
纺织品“特保”,就是《中国加入WTO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2段条款。第242段条款是中国加入WTO的“条件”。我国在加入WTO谈判时做出了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条款的承诺。
我国2005年与欧美达成了出口纺织品协议,欧美市场占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但其他三分之二的市场还处在不确定状态,纺织品出口随时可能遭遇“设限”,尤其许多发展中国家,其国内纺织品还在作为支柱产业,很容易与我国发生纺织品摩擦。欧美的行经,已经给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模仿,如阿根廷、土耳其等国家甚至纷纷“立法”,对中国纺织品采取了限制措施,这为我国纺织品出口和发展带来了不确定因素。2006年2月10日我国和巴西签署了纺织品协议,有效期3年,到2008年为止,较好地为解决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纺织品争端提供了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我国的纺织品争端,我国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对于纺织企业来说,加快技术改造,提升纺织品的品质,走“品牌”之路;调整和提升出口产品结构。例如温州服装也就主动采取了应对措施。温州服装以前主要是通过华侨在做外贸生意,没有与真正的外商进行合作,没有正规的合作对象,造成出口的产品一直以中低档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影响了自身的发展。因此温州纺织界练好“内功”,做好自身内部调整。当地的9家服装企业已经组成了欧派联合体,形成产品联盟,并组织参加国际服装服饰展览会。另外,鼓励我国纺织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绕开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限制。
其次,对于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企业应加强自律,发挥纺织协会的积极作用。 有的企业因为恶性竞争,给国家的外经贸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失,就是因为缺乏行业自律,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企业争相杀价,恶性竞争,最有效的当是采取行业自律的办法,所以纺织行业协会一定要有权威性,哪一个企业违背了行规,纺织行业协会就要惩罚它。同时纺织行业协会应制定具体的惩罚标准。
再次,加强政府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欧盟各国纺织行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发布国别纺织行业状况报告,使纺织企业在出口欧盟时心中有数;帮助纺织企业技术改造,开拓欧盟市场;在配额的管理上,有步骤的实行配额招标,把配额给予那些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改变我国的出口战略,加快实现出口“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转变,使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和国际竞争力提升转变;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化率以延长加工贸易在中国国内的价值链;注重外贸政策与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
最后,我国在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通过谈判、双边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区等方式,签订有利于我国的纺织品协议,为我国的纺织品发展和出口提供确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