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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贸易摩擦的对策和建议(上)

  (5)保障措施法应当参照世界通行做法,要求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之间有因果关系。确定进口增加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标准并不一致,我们是采取主要因素,还是采取实质原因?《条例》也未明确。一般说来,主要因素标准难以达到,实质原因稍易证明。从中国进一步开放之后进口产品势必呈现大量增加而国内诸多产业并无强大竞争力的客观形势来看,可能宜采取“实质原因”标准。
  (6)关于保障措施的发起条件。《外贸法》第44条规定“大量增加”,《条例》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都与《协定》不一致,可能导致法律漏洞。比如,可能进口产品的数量比前几年增加较多,但国内同类产品的数量也增加了,能否启动保障措施?建议使用《保障措施协定》中“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的用语。
  2.尽快完成行业组织的职能转变。行业自律组织的发达程度,往往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贸易争端发生后,除了国家要启动谈判机制外,行业组织也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通过法律途径,以符合WTO原则的措施积极应对。利用行业组织,可以方便地进行行业状况的分析和行业数据的统计。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抓紧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发起保障措施调查主体的机制,并使他们加入到保障措施的程序中,尤其是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的调查阶段,从而形成产业保障的合力。我国的行业组织应尽早从注重管理和控制的行政角色,转变为一种具备协调功能、谈判功能和行业约束功能的经济共同体。
  3.建立相关产业的预警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手段和技术,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特别是那些数量激增和价格变化大的产品。政府部门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规则,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出口企业应与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实现政府与企业间的良性互动。
  4.尽快进行出口结构的调整。实现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出口协调,进行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在优化产品结构上下功夫,注重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切实防范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还应对目标市场的产业结构和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估计采取保障措施的可能性,做到防范于未然;加强出口自律,尽量引导出口产品的国别地区结构及相应的出口数量结构趋于合理,避免某一产品在短时间内在同一进口市场的大量增加,一旦发现某产品对某国外市场的出口增加过快,就应该主动控制出口数量,有效预防其他成员方启动保障措施。
  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应当积极应诉,做好如下工作:
  1.积极参与磋商。WTO成员方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后,相关行业出口协会和各出口企业,应积极给政府提供翔实、有利的数据和材料,政府应利用磋商程序,力求与对方达成谅解,尽量避免保障措施对我国的适用。政府要力争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否成立、是否与进口增长有因果关系等重要事实问题上,取得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对于已受制于国外保障措施的我出口产品,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跟踪该成员方内部产业调整情况,利用协议中规定的中期评审等机会,通过磋商争取提前结束保障措施或避免该成员方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
  2.充分利用补偿请求权和报复权。《保障协议》对采取保障措施的一方有程度和时间上的限制,同时协议第8条赋予了出口方一定条件下的补偿请求权和采取报复措施的权利。因此,对于违背协议规则、滥用保障措施、无故延长保障措施期限的成员方,我国应根据协议的规定,恰当地行使补偿请求权和报复权。如果其他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造成我国出口利益受损,我国可要求该成员方给予相当的补偿;就补偿无法达成协议时,我国可对该成员方对等地终止《GATT 1994》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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