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政策。目前,我国此类补贴都是具有非常强的“专向性”,出口产品或企业,尤其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或是被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外资企业获得了远比其他企业优惠的政策。而且,这些补贴名目繁多,形式多样,比如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视作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等等,这些补贴都是被WTO守则列为禁止性的。其实这些补贴中很多种都很难说是否真正有利于我们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有些不过是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所以要取消各级地方政府给予此类补贴的权利,同时中央政府调整这些补贴政策,取消那些会被认为属于禁止性的补贴,通过其他非补贴的形式来实现出口和进口替代政策。
2.调整、取消目前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有些过于泛滥,而且这些税收优惠基本上都是“专向性”的,似乎税收优惠是政府鼓励经济发展的唯一手段。主要必须调整、取消的有下列几种:(1)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3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显然这些税收优惠是针对特定部门,极可能引起贸易诉讼,必须调整。(2)我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不仅单独针对西部地区,而且单独针对外资企业,并且延长3年适用期,如果这些企业的产品直接用以出口,有可能被当作可控告补贴,引起WTO贸易诉讼,需要调整。(3)目前,国家对鼓励及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优惠,即投资项目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和特料免征进口环节税。这项政策属于“专向性”补贴,需要取消而采用其他方式来实现政策目标。(4)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进出口关税、所得税、增值税及税收抵扣等均有优惠政策,属于禁止性补贴,需要取消。其实对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开发环节优惠远比直接生产环节优惠有效得多,而又属于“绿色补贴”。(5)可以调整对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而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以避免与补贴的专项性限制原则相抵触。我国可以把目前对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优惠范围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的小型创业企业,既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也不以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3.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补贴行为进行规制。这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我国真正步入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社会的关键。国务院虽然于2001年底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但只是针对其他国家的补贴情况出口到我国进行限制的规定,对我国出口补贴的禁止并没有规定,是不完整的,容易遭受其他国家反补贴调查,同时该法规层次比较低,我认为制定完整的反补贴法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制定,以更好应对国外反补贴壁垒。
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取消政府直接补贴或潜在补贴,直接补贴比较少,潜在补贴包括: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出口业绩补贴;贷款优惠;由政府担保的贷款;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被调查企业提供产品,对于这些,我们都应当取消,以免授人口实。
(三)应对保障措施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