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建应诉班子。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参加应诉的人员既要精通法律、生产、销售、财务等各个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5.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价格问题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反倾销税的关键在于确定“公平价格”,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的“替代国”,迅速考察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生产要素成本是否与中国近似,因此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相当重要。
积极主动地寻求支持。应诉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向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提供材料,陈诉理由。
6.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应诉企业与进口国的进口商是利害与共、同舟共济的关系。因此一定要注意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与其协同工作。进口商对申请人及进口成员方的相同产品了解较多,在对进口国相同产业是否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
对于行业协会,应当作好如下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功能;提高服务功能,行业协会最根本的任务是为企业服务,服务的内容提供各种信息、帮助培训人才和提供咨询服务等。对于应对反倾销而言,行业协会要建立起本行业的倾销和反倾销预警机制。[1][1]
反规避调查作为反倾销的一部分,国外开始频繁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为了应对国外反规避调查,我国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企业应遵守和学会运用反规避规则。反规避调查是我国出口企业将面对的新的贸易壁垒,是对外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而企业要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法规,依法行事,才能将贸易摩擦减少到最小程度。反规避措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比较全面的“游戏规则”。企业要想在游戏中获胜,就要研究它,利用它;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要遵守和利用国际贸易法规,规范企业管理和实施产品差异化策略。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最主动的应对策略是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使受到反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深人研究并借鉴欧美的反规避立法,在充分了解其反规避内容的前提下,做到运用适当方法回避其反规避措施。
其次,应当修改我国反规避立法,这样既可以规制国外企业的规避行为,又可以作为国外对我国实施反规避调查的法律对抗武器。第一,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并结合《邓克尔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我国在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时,应侧重于以下方面: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应在规避制度中对规避和反规避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对规避行为的种类可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综合规定的方法。主要应包括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在具体列举各种规避行为之后,可同时规定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凡是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都构成反规避行为,从而有效规制新的贸易和投资方式下新出现的规避行为。第二,健全反规避措施的程序:明确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时间,即以反倾销程序实施前的一段确定时期内发生的规避行为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并以规避行为的价值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规避行为确定的并行适用条件。明确对规避行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商务部一经确定存在规避行为,即可发布对该规避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决定,该决定效力所及商品的范围,仅限于商务部认定的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产品范围。
(二)应对国外的反补贴的对策。
面对国外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调查,我们应提前做好应对工作。由于反补贴调查的提起主要是针对政府的行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调整各种补贴政策,这样既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履行义务的需要,也是防止授人于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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