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交易额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是合作社的基本分配原则
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改善弱势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和生存条件,奉行劳动雇用资本,而不是资本雇用劳动,因而必须坚持按交易额分配,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正如著名合作理论专家季特曾讲过“合作制度将资本分取利润降为只赚工资(指利息),这无疑是一场社会革命。”合作社分配的具形式可以表现为,按惠顾金返还、劳动量分配、按交易额与按持股比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配。有学者认为:“交易额实际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现,交易额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19]” 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新型合作社中,社员购买交易额等于向合作社投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的股份分配,由此可见,社员权利与资本权利在这里实现了结合。无论如何,合作社不能实行纯粹的按社员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这不仅会使合作社扭曲为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会使合作社的本质和功能发生全面的异化。
(五)合作社是实现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组织形式
合作社通过共同的经营活动促进每个社员的单独的经营活动。在这里合作社和社员的业务对象主要都是对方。社员生产出来的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合作社向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其他服务;或者合作社是大批发商,而社员是零售商。这就形成了合作社的“同一原则”,即社员既是合作社的买方又是合作社的卖方,同时又在合作社中充当管理者和劳动者,集所有者、管理者、职工、顾客,用户、消费者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按照经济学家布坎南提出的“分散化理论”:经济活动要尽可能分散化;只是出于经济和技术上的理由确有必要集中的个别领域,才实行集中化。企业大小各有千秋,大则有利于加强劳动分工、生产合理化和集中化,但同时降低了经营的灵活性以及个人和内部单位对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力;小则经营灵活,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但难以迎合生产社会化的潮流,竞争能力低下,抗风险能力差。这种企业经营规模的两难局面,在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中却能获得两全其美的解决。合作社把大小企业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核心的经营方式是“分散寓于集中,集中寓于分散”,统、分两个层次的经营相辅相成。各个社员作为单独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合起来创办合作社共同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做单个经营者不能经营的业务或虽能做,成本过高,规模不经济;同时又不剥夺社员作为独立经营者的地位,让其风险自负,自负盈亏。这既有利于刺激社员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合作社的优势,使生产经营规模合理化。
三、关于传统合作社发展和新中国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的检讨
从欧洲中世纪的农村公社到欧文的共产主义的劳动公社,再到前苏联的农业公社,以色列的吉布斯和我国的人民公社,中世纪的农村公社是一种以土地和生产资料个人占有为前提,实行土地使用和耕作的统一管理,保留土地局部公共使用权的村社制度;而其他形式的公社均以完全的土地公有为前提,保留局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平均分配的村社制度。尤其是以色列公有化的程度最高,重集体轻家庭,社员的生老病死均由吉布斯统筹,按照工人共和国的理想,为其社员作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制度安排。尽管如此,这些不同形式的公社都是村社区域内高度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形态。由于不能摆脱村社制度下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与现代社会开放的市场化之间的矛盾,终究无法避免失败的结局。[20]目前仅存的吉布斯经营危机四伏,正面临生死攸关的选择。据统计,270个吉布斯的总债务高达40亿美元,人均负债33000美元。目前,30%吉布斯成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说明将合作组织作为实现理想社会宏伟目标手段的社会主义学派的理论,经社会实践的检验不可能成为有生命力的现实的社会制度。
根据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设立的欧洲传统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也因经济效益低下,难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条件下的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是:(1)合作社普遍实行社员资格开放制度,造成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下降;(2)合作社实行内部持股,对外部持股和股金分红严加限制,致使合作社缺乏资金来源渠道,影响了合作社资产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综合合作社始终存在着社员无限的服务需求与合作社有限财力的矛盾;(3)合作社推行公共积累制度,在其内部形成一笔无追索权的财产,由于社员股份的不可转让性,导致产权界限不清;(4)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由于社员的异质性和商业判断能力普遍较低,造成集体决策成本上升,决策效率下降,另外,在生产合作社中,社员既是所有者又是职工和经营管理者,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二而合一,必然形成社员与经理之间的双向约束机制,导致现代企业经理治理结构的失效。(5)同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相比,合作社分配的平均主义等制度安排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偷懒”、“搭便车”、“机会主义”,因而效率低下。然而,由于合作社的股份不能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因此合作社股份的价值不能成为衡量合作社经营绩效的尺度,这使合作社低效运行不易被察觉。由于以上各种原因,传统合作社要继续发展,必须在坚持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不变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新一代合作社的兴起就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创新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马恩列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小农和小生产的基础上,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应通过创办合作社形式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大规模的合作化和集体化改造运动。为了解决单个贫苦农民没有生产能力,抑制新的土地兼并,实现工业化需要资本原始积累,则是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当时的实际需要。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和高级生产合作社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的阶段。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建立互助组阶段,互助组有三种形式: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征的生产合作社。前二者并非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而是农民之间以劳动换工为内容的协议协作关系。1953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属于发展初级生产合作社阶段。在该阶段初级生产合作社被作为合作化运动的重心,其特点是:保留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仅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安排使用,盈余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金分红相结的原则。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上符合经典合作社的办社原则。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为高级生产合作社发展阶段。高级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社员的个人劳动进行分配。这种合作社形式已开始偏离欧洲传统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和原则,但是却十分接近欧文创办的“新和谐公社”。从1958年至1982年合作化演变为集体化,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到1958年10月底,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并为28500多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占99%,三个月内全国实现人民公社化。然而这种超越农村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违背农民的意愿,由政府主导通过政治运动的形式强制推行的制度,是不具有长期存在价值的,最终,在1982年走到了它生命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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