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的产生无论从哪一种目的来看都是符合人们的利益的。但实际上人并不是那么远见的人,他们并不能长远而深刻地看到他们行为或选择的后果。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14)法的产生也不是由于每个人都真切地看到了造法那隐晦宛转的目的,他们大都只看到了安全与和平,而将法的约束视作对其自由和平等的侵害。那么法是如何被人们所选择的呢?还是要返回到人的本性中去。
人的趋利性依其内涵包括促使人无休止的追求个人利益的利己性和使人表现出依赖群体和倾向秩序的惰性。在这里我之所以称惰性是一种趋利性是因为这种性质使人趋向于舒适和享受,多是一种精神利益的追求。利己性和惰性两者构成了既矛盾又调和,既对立又统一的整体。就像作用在同一物体上的两个力,共同作用使得人的趋利性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如果说追求自由是人的利己性使然,那么人的惰性则使人总有一种逃避自由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依赖性与秩序性。人的依赖性几乎是显而易见的。仅仅反观一下自身便可以得到,单个的人总有这样的倾向,当可以依赖于他人时,便依赖于他人;当可以有一个模式化的行为时,便依模式行为;当有一种思维可以帮助思考时,人便停止思考。当人独自一个时,便会感到孤独、艰辛和无助,没有凭借,没有支持,就会有一种寻找同类的强烈愿望。个人希望置身于群体之中,因而找到一种依赖。懒惰使得个人不愿去思考,不愿去行动;怯懦使得个人不敢去思考,不敢去行动。如果说是依赖性使单个的人走到一起的话,那么是秩序性使人甘受法的束缚。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有序的倾向主要可以追溯至两种欲望,它们似乎深深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第一,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第二,人倾向于对下述一些情形作出逆向反应:在这类情形中,他们的关系是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的,而不是首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合理稳定的决定控制的。(14)我们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一般倾向于安全的、有序地、可预见的、有组织的世界。因为这种世界是他们认为可以依赖的,可以预测的,没有危险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弗洛伊德的一个研究结果更加证实了这一观点:人类神经系统实际上存在节省能量与减少精神紧张发面的需要。这在生理学上为人的趋利性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法的产生直接基于人的趋利性,除了对安全和和平的直接追求外,还是利己性和惰性的相互作用,是追求自由与逃避自由的综合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