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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产生的人性基础

  四.法产生的人性基础
  在讨论了法的产生个人的本性之后,我们终于可以综合两者来探讨法产生的人性基础。
  要解决法产生的人性基础的问题,即是在解释人本性的基础上解释法这一纸契约为什么会产生。法为什么会产生?造法的目的是什么?法的宗旨是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最大化。而造法的目的有两层:第一层是安全与和平,第二层是自由与平等。这一节就是要基于上节所得出的人性观点来解释为什么法会出现,即造法的目的。
  安全是造法的最基本目的。我们可以设想,最初自然状态的人就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所需,为了免于独自承受严酷自然条件的侵害,免于独自应付凶猛野兽的袭击而集合在一起,借助他人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这种结合本质上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但结果上是既利己又利他。为了保持这种符合集体利益的结合的持久,集体中的成员就必须缔结一份共识的契约,即法。可以看出,为了安全目的而产生的法是基于人们趋利避害的基本利益的。和平也是基于同样的目的。和平在一个已形成共同利益的结合中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持续性利益和稳定性利益。                      
  我想着重说明的是为什么自由和平等是造法的目的以及法的产生为什么会带来自由和平等的结果。追求自由和平等是每一个人天性,是他们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然追求。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3)在自然状态中,人似乎拥有了全部的自由,但他们仍然是不自由的。他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做他们愿意做的事。一方面,他们受到了自然的无比苛刻的限制,而且当他们独自面对时,这种限制总表现出是不可逾越的。另一方面,他们也时刻处在同类对其构成的威胁之中。由于没有任何确定的行为规范,个人的行为完全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一个人并不完全清楚他的行为会间接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不确定的支配下,拥有全部自由的人反而不敢轻举妄动。还更有一种可能,在毫无约束的情况下,一个人的人身或精神很轻易就被他人侵害,从而失去自由。在人人都绝对自由时,实际上人人都没有了自由。而自从法产生了以后情况就不同了。由于有法的存在,人们有一个合作的平台,发挥出超越个人力量的众力去追求共同利益。同时,法由于其规范性和先验性而赋予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因由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人们的某些行为受到了约束,而另一些行为则得到了许可和保障。在法的基础上,个人的自由扩大了。对于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人由于天生的身体状况和智力因素是有区别而不平等的。较强者自然比较弱者有优势,凌驾其上。正是由于法的产生,每一个人,无论其天然力量的强弱,都签订了同样一份契约,受到了同样力量的约束,得到了同样范围的权利,所以说,真正的平等产生于法产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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