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休谟解释的不同,我认为这是趋向精神利益的明显行为。在这种富有“爱心”亲情的行为中,他同时获得了更多的爱,自尊心得到了满足,充满了责任感和被认同感。这给人带来的愉悦是任何物质利益无法代替和逾越的。
还需要对我们的“道德”作一下说明。它是一直约束着我们的,非常自然又非常古怪的一种规范。同样是趋利性,为什么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受到压制和抨击,而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却受到了积极地赞美和提倡呢?这也是个人,乃至个人汇聚成的社会的趋利性所致。物质利益资源是有限的,而精神利益资源是无限的。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每个人都有希望占得部分物质利益,而这种希望又是如此的不确定,以至于每个人都对物质资源的分配和占有十分警觉。而且每一个具有趋利性的人都希望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每个人都希望有他人能主动让出利益,使其占有部分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很明显,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会导致社会中其他人占有物质利益的相对减少。而追求精神利益则不然。精神利益这种资源是无限的,并是可以不断再生,循环往复使用的。每个人几乎都可以在不侵占他人精神利益的同时便获取了自身的精神利益。且如果在这种精神利益的获取过程中能对他人产生利益,自然会受到欢迎。而如果像谩骂这种以损害他人精神利益的方式来获取自身精神利益的,自然受到指责。因此所谓“道德”,不过是社会默认了的,个人趋利性整合而成的社会趋利性的行为规范。我们褒扬一种行为,是联想到当我们作为受体时所承受的善;我们谴责一种行为,是联想到当我们作为受体时所承受的恶。当然在这里我将“损人利己”和“人己双利”两种情况完全等同起来,只是要阐明人的本性的问题。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道德所提倡的行为与其所否定的行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现在又回到理性。理性作为趋利性的基础对其起到完善和调节的作用。人的趋利是有理性的趋利。我们到底是在追寻什么样的利益?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以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可能并未意识到,但时时刻刻都在计算的问题。在这个思考计划的过程中,理性是我们凭借的唯一手段。我们经过思考能得出有效结果所依据的能力便是“从全称命题或先验认识推导特殊命题的能力”。依靠这种能力,我们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做出种种选择,不断调整手段和路径,尽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每个人实现其利益追求的过程,汇拢一处,就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趋利洪流,不断更新自己,调节自己,向前进步。可以说,弱小的人类就是靠着理性辅助的趋利性偶然而又必然地活到了今天。并且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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