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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产生的人性基础

  三.人的本性
  人性,其英文为HUMAN NATURE.其中包含两个特点:
  1.HUMAN 人类。人类共有的;
  2.NATURE 性质。自然赋予的性质。
  综合起来可理解为人类共有的,自然天生的性质。希腊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历士多德,论证说人类从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而这个通行的观点在事实上已受到像休谟、进化论者和弗洛伊德这些人的挑战;他们对在人类本质问题上的理性至上论表示怀疑,并在某些情况中发现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许多相似性。事实上,不可否认人是动物的一种,必然带有某些动物的性质;同样确定的是人不同于动物。而谈论人性并不应该尽将其作为区分动物和人的决定性因素来谈,而应综合两者。完整地说,人的本性有两个基本特征:作为人和动物区别标志的理性;作为人和动物共性的趋利性。
  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我想这一点在今天已被广泛认同了。在这里,我并不需要再论证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只是想明确理性的概念。关于理性,我认同康德的定义:“理性是从全称命题或先验认识推导特殊命题的能力。”(10)即世人所具有的一种从一些信念真达到另一些信念真的能力。
  在我对人性的阐述中,理性将作为人性的另一方面——趋利性——的奠基者和完善者的角色出现。现先对趋利性作一说明。
  休谟说,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11)在这里,我所说的趋利性是比自私更广阔的一个概念。就如某些植物的胚芽鞘尖端有趋光性,某些昆虫有趋热性一样,人的趋利性几乎是近似于本能的一种属性。但它不能与人的本性等同观之,因为它比人的诸如求生本能更为高级,是建立在一系列理性的判断分析之上的。这里的“利”也不是单指如食物、水之类的生存必需,而是指更为复杂的,综合了各因素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利益。因而一个有理性的人做出的趋利性行为又是看上去并不是利己的而似乎是利他的,但实际上他作出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自己,最终受益人也是自身。
  我并没有忽视平常我们日常用语中称作“人性”的“同情心”、“爱心”等等以及一切道德品质,并那些为我们称颂提倡的优良道德规范,而是说这一切都可以用个人的趋利性来解释。趋利性按其追求目标可分为两种,一种趋向物质利益,一种趋向精神利益。趋向物质利益的行为很容易被视作自私或损人利己等的行为,而趋向精神利益的行为却一般被视为高尚的行为。休谟对此有这样一段论述:
  “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我相信,我们虽然极少遇到一个爱某一个人胜于爱自己的人,可是我们也同样很少遇到一个人,他的仁厚的爱情总加起来不超过他的全部自私的感情的。参考一下通常的经验:你不是看到,家庭的全部开支虽然一般是在家长的支配之下,可是很少有人不把他的家产的绝大部分用在妻子的快乐和儿女的教育上面,而只留极小的一部分供自己的享用和娱乐。这是我们在那些有爱情上的联系的人们方面所可看到的,而且我们也可以推测,其他没有这种联系的人们如果处在同一情况下,也会是一样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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