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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产生的人性基础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2)
  而创制法的目的在于
  “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受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3)
  这样的法是我衷心赞同的法:它真正是公意的体现。它具有如下的特征:
  1.法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2.法是社会中的人,即主权者制定的,而非国家;
  3.法所行使的是公共意志。
  这便是法的产生:国家产生时所签订的契约。但这绝不是说国家凌驾于法之上,恰恰相反,国家是依托法而存在的。没有法便没有国家。国家建立在契约之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尽管卢梭理论中的国家是完美无缺的,也堪称是人人向往的乌托邦,但这丝毫不影响到他在现实上的惨败。(4)我认为其原因并不是像译序中译者批评的那样“都是相当然耳的臆造,全无史实的根据。又有谁曾签署了那一纸建立国家的‘原始契约’?”(5),而是卢梭把国家完全当作了一个松散的存在。仅仅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它服从公意。”(6)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其作为法的契约是可以随意退出的。不论是在有篡权者出现的状况下,还是仅仅是不想继续留在契约中。“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7)
  卢梭以为他这样设定的契约是符合人性的,其实不然。这样一来,法的存在就处于一种动荡而极不安全的环境之中;它的效力也受到了挑战,它无法达成它安定和平的目的,因而它的存在也受到质疑。实际上“法首先应该接受人真实的样子,并且预计到它的一切特性,但是同时,法不能到此为止而止步不浅。它必须遏制人的某些特性,鼓励促进另一些特性,并使它们发挥作用。为此它必须有所评价。”(8)
  究其根本,在这个问题上,卢梭对人性的认识不完整。而他本身的遭遇也是值得深思的。卢梭是日内瓦的公民。他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版卷首署名“卢梭,日内瓦的公民”,书中赞扬了日内瓦的政治制度。他在书中写道“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我每次对各种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9)但现实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出版之后即遭日内瓦当局禁毁。次年卢梭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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