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产生的人性基础
江漪
【摘要】本文在《社会契约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阐述了法的产生是基于人的趋利性的观点。并对社会契约和人的本性作出了自己的解释。
【关键词】法;契约;人性;理性;趋利性;利益
【全文】
一.法是什么
在讨论一切关于法的问题时,无可避免都需要对法下一个定义。因为定义是基础,是规范,就像一条河的两岸。有了两岸,河流可以按一定的线路顺畅地流淌。而如果没有河岸,不仅河水泛滥成灾,河流本身也会消散无形。定义就如河岸一样必要,为被定义的事物划限、奠基。但法又是如此难以定义的东西。尼采曾说过,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对此,人们可以提出异议: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尼采这句评论的正确性在于,从概念的历史来看,任何定义只是对概念内容的“快照”,因此不能普遍和持久地适用。(1)这也许就是法至今,甚至永远不能被定义的原因。不过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给了法学研究者大量可乘之机将法不断定义,为自己的理论服务。
我作为一个法学的初学者,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做出自己的回答是冒险的。因为我既没有足够的积累,也没有充分的思考。但是为了我的观点,我为法下了如此的定义:
法是社会中的人建构在其自身利益基础上的,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平、人民自由平等为内容的,以实现社会成员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的一纸契约。
在这个定义中,有几点需注意:1.法是一纸契约;
2.制定法的主体是社会中的人,而非国家;
3.法的产生的基础是个人利益;
4.法的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平,人民自由平等;
5.法的宗旨是实现社会成员利益最大化;
6.法的产生和国家的产生是紧密相连的。
在我的整篇论文中,我将对这几点作较详细,并自以为有说服力的阐述,最终说明法的产生是基于人的趋利性的观点。
二.法的产生
在这一节,我主要是描述法的产生。但法的产生于国家的产生关联如此密切,以至于我不得不将二者联系起来谈。人类是如何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之间产生了什么样的剧变?这既是有关法的产生的问题,又是有关国家产生的问题。
在我对法的定义中称法为一纸契约。“契约”这一说法如此著名,每一个听到这两个字的人都联想到卢梭及他的《社会契约论》。的确,在这里我所谓作为契约的法来源于《社会契约论》,但又不同于它。
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声称,国家的建立是基于其社会成员,即主权者签订的自愿转让其部分权利的契约上。这一部分权利形成了公共意志,即理想的国家,而这一张契约便是法。这样的国家和法才是正当的,否则便是暴政或是篡权。因为创制国家的目的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