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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的国际法观来看朝鲜核问题

  基于这样的国际法观念,美国无法容忍朝鲜这样不肯顺从它的理念和意志的国家,同样的还有伊朗、伊拉克、古巴等国家。在朝鲜政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声明中写道,“现在破坏朝鲜半岛和平与安全,把局势推向极端的幕后指使者是美国。布什政府上台后,美国政府非但不向朝鲜提供不使用核武器的保证,反将朝鲜确定为‘邪恶轴心’,将朝鲜列为‘先发制人’核打击对象。美国以‘核威胁’为借口,又停止履行朝美核框架协议中规定的向朝鲜提供重油的条款,拒绝签订我们提出的朝美互不侵犯条约。” 这成为朝鲜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主要原因。处于美国的威胁下,单方面要求朝鲜不发展核技术是朝鲜无法接受的。美国的条件是只要你不发展核技术,我就可以维护你的安全,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我们现在无法确认朝鲜是何时开始发展核武器的,不过朝鲜发展核技术却是由来已久。从1965年建立宁边核反应堆开始,这个人口只有2300多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数百美元的国家就开始坚持不懈地发展核技术。这让人不得不联想到我国建国初期克服重重阻碍终于成功研制原子弹和氢弹。2004年是我国原子弹试验成功四十周年,回想起研制两弹时中国与朝鲜的国家状况与国际环境是如此的相似。杨振宁曾回忆道,“因为当时我国还非常贫穷,受过大学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人也寥寥可数,能够在新中国成立后十五年之内做出这么大的成就是不可想象的……以前中国人自己觉得自己落后,有很深的自卑感。原子弹的爆炸成功使中国学者感到:只要我们振作起来,并不比别人差。” 在朝鲜战争中,美国曾不止一次地威胁要使用核武器,对此毛泽东的回答是:“美国的原子讹诈,吓不倒中国人民。” 从此全力以赴发展核武器。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慨叹当时领导人的政治眼光。虽然经济贫困,技术落后,但核国家的地位是经济和技术无法比拟的,核武器对一国的安全保障是根本性的。想到今日的朝鲜,不免有我国六十年代的情势吧。据朝鲜中央通讯社报道称,朝鲜的首次核试验“非常成功”,此次核试验是一次历史性事件,能给朝鲜军队和人民带来幸福。这在当时的中国又何尝不是如此。
  如果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为一条国际强行法,一次非难朝鲜核武器问题,那么我们能以同样的理由要求美国为它“先发制人”的“自卫”承担责任吗?如果联合国制裁是国际法的主要惩罚手段之一,那么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便永远也无法受到联合国的制裁了。国际法只是一种妥协后脆弱的平衡,在争端各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可能有所贡献,但在与美国与朝鲜争端的情况下仍然是实力说话。
  在此无意支持无核国家向核国家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只是一种利益的平衡,想要依靠条约限制核武器的发展是不可能的。现在印度、巴基斯坦、伊拉克、朝鲜都有了核武器,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只会更多。在当今的国际社会,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超越国家利益而为世界发展人类幸福而努力,各种争端背后必定掩藏着个别国家的利益。国际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地发现自身的存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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