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的国际法观来看朝鲜核问题
江漪
【摘要】本文从美国的国际法观看朝鲜核问题,简析了朝核问题的根源,说明在国际争端中国际法的软弱和不公,期待国际法的发展。
【关键词】朝核问题;国际法;国际争端;核武器
【全文】
十月九日,朝鲜宣布成功地进行了一次地下核试验,将本次朝核危机推向了高潮。十月十四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718号决议,表示深为关切朝鲜声称进行的试验已加剧该区域内外的紧张局势,认定因此存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对朝鲜核试验表示谴责,要求朝方放弃核武器和核计划,立即无条件重返六方会谈,并决定针对朝方核、导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领域采取制裁措施。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朝核问题不是违反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者是对国际和平安全的威胁这么简单。朝鲜在签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时就保留了退出该条约的权利。朝鲜的核武器开发虽然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其核心仍是朝鲜和美国之间的国际争端。根据国际争端的通常分类,一般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两类,美朝两方互相指责对方违反国际义务,危害世界和平,但其绝不是简单的法律争端或法律方式能够解决的争端,而是意识理念、国家利益、民族感情等多方面综合在一起的复杂政治争端。在国际政治争端之中,国际法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能够在哪些方面起到作用,值得深思。尤其是发生在朝鲜与美国之间,一方是现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一方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一方拥有操控全球局势的能力,一方却需依赖国际援助而过活;一方是资本主义世界的领军人物,一方是“硕果仅存”的社会主义之一,朝鲜与美国有太多对立的地方,几乎处于世界的两极。毫不夸张地说,在当今世界美国在各方面均引领着世界的发展,当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与它的作用息息相关。在某种程度上,美国是国际法这种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朝鲜则始于其极端对立,而又不得不遵从其规则的一方。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试图调整朝美关系,突显出国际法的软弱与不公。
从1996年美国先后制定了《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到近期美国的反恐法案《2006年特别军事法庭法案》,这些行动均表明美国表面上口头尊重国际法,尊重双边或多边协定,但实际上又置国际社会于不顾频频违反国际法准则。美国当代国际法观受其国际观念、全球战略的支配。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理论渊源于其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主义思想。即在国际关系上,并无朋友,只有利益;没有永恒的利益,只有短暂的利益,利益取决于力量。美国国际关系理论认为,美国作为一个超级强国,享有超过国境的影响力,在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利益。美国的国际主义思想就是由美国充当“世界领袖”,用美援来占有别国的主权,用美国的实力来维持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秩序,建立美国的世界霸权。美国国际关系理论渗透于国际法学中,就形成了目前在美国较为流行的三个学说,即:权力政治学说,政策定向学说和权威+控制学说。其中权威+控制学说是目前影响美国国际法观的最重要的理论学说。它是由耶鲁大学政策法学派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是,不同的角度和客观环境的影响使国际法处于不断抉择的过程中,从而使国际法不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在美国看来,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法的效力有无和效力的大小要看权威和控制结合的程度,假如,只有权威则只是权威的神话,权威是没有“权威”的;只有控制才是赤裸裸的强权,但是情况需要,强权也是有国际法效力的。所以,这一学说成为当今美国外交实践及有关国际活动最有力的理论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