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的法律词典或法学教材并没有“私了”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私了的解释是“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与”公了“相对)[2] 而所谓公了,《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双方发生纠纷通过上级或主管部门调解或判决了结”。通常理解,私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遇到矛盾冲突、利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地私下解决问题。
私了是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一种自力救济,属一种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它不依靠官方,而通常在亲友、同事、邻里或他人的斡旋下互相谅解地解决争议。这种方式简便、及时又不伤和气,常起到化干戈为玉帛之作用,广泛应用于实际生活之中,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符合传统,符合国情。
从内容上看,私了内容双方自愿选择,淡化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纠纷双方自由选择权,以实现纠纷双方个人或团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忍让与折衷妥协,以达息事宁人。从程序上看,私了手续简便甚至没有什么模式,其非程序化特点较明显。公权力不介入,不干涉。从作用上看,私了体现了“以德治国”之精神。在一定范围内的“私了”既是德治精神的体现,也是法治的要求。争议发生后,私了无疑是“息讼”、“止争”之良药,是一种“双赢”的处理问题的方式。讲礼,讲诚信,讲和睦友爱,深入法治精神,不背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与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藉以达到稳定与和谐。因此,私了自古就是处理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古代中国,“在大多数告到衙门来的案件中,县令都会反复敦促原告和被告私了。”[3] 然在当今的处理纠纷方式中,私了并不被看重。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库中甚至查不到“私了”这一词语。“前些年,人们常用一些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纠纷酿苦果的典型事例,来说明遇事不能‘私了’,要严格按法办事,即‘公了’。这种宣传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凡事都‘公了’,既违背有关的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4] 有种观点认为,私了与法治是不相融的。实际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等都有“私了”的内容或痕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解决途径有五项,其中第一项即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合同法》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多种,其首选方式也是自行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些条款中的“和解”、“自行协商解决”等词语,笔者拙见,就是私了;“调解”亦含有“私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