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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中国政治改革与组合最优化的制度设计

  为了维持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政府需要采取有利于资本积累的企业倾斜政策;但为了维护统治的正当性,政府又需要通过充实福利保障制度来争取广大人民(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的支持——在这里,社会上的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分化是在所难免的,国家机关内部的政策争论也是在所难免的,因而需要利益磨合、意见竞赛的场所、规则以及代理人。因此,“预算议会”的制度安排不仅要改变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及其各级组织的工作重点,而且还必须改变工作方式以及成员的构成。
  根据现有的结构性特征进行推论,似乎全国人大向协调中央和地方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演变的条件较充分,而全国政协向协调不同行业、阶层以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演变的可能性更大,除非中国的最高当局在决策时有意不进行这样的安排或者实现改变有关的前提条件。由于地区、民族、宗教等的差异而引起冲突以及对抗升级的概率较高,所以全国人大必然特别注重对这些方面的政治化倾向的压抑,其结果,容许不同的意见和政策展开自由竞争的余地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对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预算审议也基本上取决于执政党的政策。可想而知,“党控人大”、“民主集中”的格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很难改观,这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原型所决定的。
  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全国政协里进行的以职业为基本范畴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特别是今后对企业家精英(商会)、政治精英、科教文精英与农林牧副渔从业者(农会)、雇佣劳动者(工会)等基层弱势群体之间关系的反复协调,或许比全国人大的讨论更容易变成对预算案进行公开辩论和实质性审议的主要内容。因此,为了避免向“预算议会”的过渡半途而废、形似神离,最好还是以政协的重新定位(分享国家立法权)和重新组织(由民选的职业政治家构成)为起点,让政协改革比人大改革先行一步,走得更远 [39]。何况对政协进行根本性改革的阻力较小、安全系数较大。当然,对于根本就没有真正进行政治改革的意愿的人们来说,即使这样温和平稳的措施也还是如同洪水猛兽一般的,面对这样的冥顽夫复何言?!
  在人大和政协分别转化成“预算议会”之后,执政党立即面临如何在新的制度框架下维持自己的权力基础、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当好人民利益代表这样的重大课题。为了有效影响议会决策过程,执政党当会首先设置税制和财政调查委员会及其他与代议制功能相对应的政策和法案的筹划机构或审议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执政党势必自然而然地重新自我定位,由革命先锋党(组织本位的政党)转化成议会优势党(议员本位的政党),不再按照阶级的范畴而是按照行业团体的范畴来扩大支持者的范围,逐步形成“全民党”的组织结构。已经淡化的执政党的教条主义色彩也将日益淡化,领袖和干部集团的作用则由于党员身份认同的多样性、暧昧性而不断增大——在这个意义上,党内民主的改革将主要集中在信息分权、决策按照民主程序进行等方面,在人事以及组织运作方面很可能将采取集权化路线。但无论如何,包容性明显扩大之后的执政党本身,在加强与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联系的同时,将会积极扮演各方协调者、仲裁者的角色。
  为了既代表企业家(先进的生产力)、又代表雇佣劳动者(广大的人民群众)、还能避免逻辑上的自相矛盾,执政党将不得不容许内部出现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势力,容许它们提出不同的政策并且互相竞争对群众的吸引力,否则,就有可能因意识形态上的争论而引起组织分裂,或者因逐步失去多数人的支持而出现危及长期执政地位的事态,或者会放弃向“全民党”蜕变的尝试。但是,如果执政党还是坚持要当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总代表,又不拒绝组织体制的多元性和弹性,那么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对以下组合最优化改革持乐观其成的态度。
  第一、党员干部大举参加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选举,从“当然的民意代表”变成“当选的民意代表”,确立与议会同在的党员干部相对于其他党干部的优越性地位。在这样的过程中,执政党将逐步从一个科层制式群众政党变成一个职业性选举政党。在已经落实的差额选举的基础上,促进竞选活动,并且要确保在同一选区里执政党能推举复数的候选人 [40],在他们之间真正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此外,通过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明确候选人与选民的联系方式、容许设立临时性竞选辅助机构等具体的措施保障选举机制顺利运作。其前景是,基层党务工作者将主要由雇佣性职员来担任,在党内会出现分权化改革,在党外的宣传和竞选活动也越来越依赖公众传媒。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执政党具有非常发达的基层组织网络,因此候选人自己拉选票的意义会相对下降。这样的特点固然有利于减少募集大量竞选资金和从事广泛贿选活动等政治腐败的机会,至少是有利于减少选举的制度成本,但却很可能妨碍党内竞争的活泼化。
  第二、在进行上述改革之后,候选人的个性对当选结果的影响将会增大,未必能有效地诱发不同政策之间相互竞争,也未必足以通过党内派别活动来发挥类似多党制的民主功能。要真正激发党内竞争的民主化效果,还需要在适当时候采取另一项很简单但却影响深远的改革措施,即宣布党中央总书记(或党主席)在党内公开竞选和接受投票表决的裁判,容许党内不同势力在不违背基本党纲党章的前提下发表竞选演说、公布自己的政策性主张,按照适当的程序规则来争夺党首的交椅。从此以后,执政党的领袖也将成为一个“去人称化”的功能载体,而不必把“经验性身体”的痕迹都刻画到党章和宪法序言里,就像北京名胜古迹里曾经随处可见的“某朝某日某人到此冶游”之类的自我标榜。
  第三、在党内竞争的基础上应该改组党与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执政党中央委员会也应该有一半以上的委员由经过民主投票程序而当选为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其各级地方组织的常务委员的党员干部来担任,以培养作为议会内政党的活动习惯。国务院的部长和国务委员不妨逐步改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常委成员中选任。通过这些改革措施,人们将会看到,无论是执政党还是行政机关,都将获得新的正当性基础,国家的政治生活将变得更加符合民主和法治的原则。就执政党的立场而言,这是一幅所谓“创造性保守主义”[41] 的发展远景;就广大人民的立场而言,这可以理解为一份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而改写和重新签署的社会契约。
  这就是不妨称之为“竞争性一党领导体制”的基本设计,其现实依据是日本在1955年体制下由自民党长期执政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失误的教训。如果目前正在进行的党内民主能够导致真正的政策竞争,如果能尽早推动政治协商会议的改革,形成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共同参加直接选举、共同建构利益集团政治秩序的局面,从而产生适当的党外合法性压力,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从现有的政治体制出发的上述构思在中国并非一张空空如也的“画饼”,而是可以按照分配正义的原则和民主程序进行切割分配的一块真实的“馅饼”。
  总之,从组合最优化的制度设计的观点来看今后中国的政治发展,以立法法90条(特别是第2款)和第91条规定为杠杆推动对违宪法规乃至法律的“司法审查”、把现有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改造成“预算议会”以及把正在实践的党内民主推进到“党内竞争”的程度就是其中最关键性的组件或者构成因素。
  根据这样的安排,中国将会拥有一个按照宪法和法律而运作的政治竞技场或者公开的政策论坛,但不同诉求互相对抗的主轴是税收和财政方面的公平分配问题;竞争性一党领导体制既可以通过党内竞争增加权力结构的弹性和活力,又可以使不同政策、不同人物之间的竞争受到共同纲领和纪律的制约,更容易协调整合,还不得不在党外正当性竞争的压力之下不断强化体制的反思理性;由于政治框架具有稳定性和长期可预测性,行政系统所面临的政策变化的风险不大,可以专注于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并保持计划理性的优势,但由于“预算议会”中利益集团的代表分别施加压力,行政答责义务将加重,并有利于提高吏治的效率;独立而强大的司法权以及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能够为这样的权力结构提供充分的正当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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