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态网络结构中,关系资本的拥有者虽然把国家权力作为结网的支架、保护伞甚至黏合材料,但却并不抱有对国家的坚定信心和真正忠诚。他们的价值取向归根结底是自我中心的,是功利实惠的,有时倒也具有类似市民自由主义的表象。他们借助私人间互动互惠的契约纽带,可以把活动的范围伸延到地域和国家的疆界之外,因而完全不妨在全球化的洪流中悠然自得地借势游泳,俨如时代新潮的代表。但对其所属的国家及人民而言,这样的关系资本家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群蛀蚀社稷梁柱的蠹虫、到处渔利的巨鲨以及在重大的关头无济于事的掮客和漂流者,其中最有才华的精英也往往只能在与国计民生的实体部分(第一、第二产业以及面向居民的服务业)无关的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方面发挥“符号分析家(symbolic analysts)”的作用 [27]。在这样的状况下,需要由一定社区、集体来陶冶的道德秩序以及以民族国家为前提的法治秩序的建构都会碰到许多或新或旧的难题,人们的身份认同也会暧昧化、流动化。在没有适当的应对措施之前,有关当局只有靠扣押权贵人士的护照这样的强硬命令才能勉强缓和内部财富的流失和向外转移对国民经济的实体以及权力运作所造成的巨大冲击。特别是跨国网络结构中的相互作用的混沌以及非对称性蝴蝶效应也会使制度上的缺陷、管理上的问题以及个人行为的影响被出乎预料地成倍放大和增幅,造成某种高度风险的状态,不仅强化了对广义的社会安全保障和应急系统的需求,同时也加深了对结构性改革的疑惧心理。
另一方面,在稠密的关系网络结构中,存在着人与人之间互动、选择以及达成妥协的偶然性、复杂性,也必然会形成自组织化非正式秩序的生产装置,进而出现能与国家性权力相抗衡的“黑老大”、“土皇帝”之类的社会性权力,法制及其他公共措施的作用往往遭到有力的抵制和排斥。在网络与法制之间可以发现一种反比例的互动,关系距离越短、网络化程度越高,法制介入的余地就越窄,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小。鉴于这种状态,推行法治不得不在两种最基本的方式中进行抉择。一种是借助物理性强制力撕破、截断、拆除关系网络,使国家的触角长驱直入伸张到家庭和社区之中进行控制,从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还有一种方式是借助符号操纵术维持并利用关系网络来形成国家秩序,把自组织机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在按照普遍规范制约社会性权力的同时让它与国家性权力之间达成适当的均衡。
前一种方式在先秦、北宋以及现代先后尝试过,基本上是半途而废、徒劳无功,大都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根据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简称SNA)领域的研究成果 [28],因为存在着“相互连接性(interconnectivity)”,所以网络结构是非常坚韧顽强的,甚至即使在80%的纽带都遭到破坏的状态下,仍然能凭剩下的少数网络保持相互联系,维持集束的形态和效能。特别是按照乘幂曲线分布的网络形态,只有把所有的纽带都解开才能分崩离析。但是,毕竟“解铃还得系铃人”,要从外部破坏所有的纽带不仅制度成本极高,而且几乎不具有现实可行性。退一万步说,如果只有斩断所有的纽带才能拆散稠密的关系网络,那么在目的达成的那一瞬间,社会结构本身也将轰然坍塌,留下一望无际的碎片的废墟。因此,在我国建构法治秩序不得不采取后一种方式,既不是无视网络的影响,也不以“鱼死网破”的状态为制度设计的前提,而是从既有的传统文化条件出发,寻找“送法上网”的途径,让法律规范也能借助互动网络这样的高效率媒介而周流整个社会,并通过关系重组、纽带增减、过程调节等方式来转换权力结构、改变行为方式。其结果,有可能形成某种主要建立在循环性基础上的新型法治秩序,并反过来规定传统文化发展的方向、形式以及内涵。
承认网络的存在,当然意味着默许网络在一定限度内对法律制度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常常有可能导致在多层多样的自组织秩序中法律的规范力或多或少相对化;为了应付在网络化社会中与其他价值、规范、解纷方式、管理机制之间的适应度竞争,争取获得优先性选择,法与审判的主体也不得不提供更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认同的各种处理方案以供参考和取舍。在历史上,我国的制度设计原理看起来好象是:以刑政(法治)和礼仪(德治)作为秩序遗传基因的“双重螺旋体”,形成富于生命力的、不断生长的复杂性法网,而司法(特别是民事审判)犹如根据经络理论进行辨证治疗的中医方术 [29]。令人遗憾的是上述设计忽略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网络社会具有复杂、变易、不透明的特征,而法律制度也与之相适应带上了不确定性,怎么能够形成安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怎么能够满足大规模的产业市场经济对行为预期以及合理化组织的更高要求?在以农耕为基础的阶段,这样的制度条件还不至于引起太大的不便,但到十九世纪以后,特别是随着国际竞争的激化,中国旧式市场结构与法律秩序的弊端就变得越来越难以容忍了。但我们又无法按照主观意志去瓦解社会的网络结构。
对网络结构的科学研究表明,改变网络结构的关键在于其内部不同因素和不同关系之间搭配组合的样式及其布置形态的转换。网络结构的本质决定了在不同关系纵横交织的格局中,其实一个微小的变化就有可能打开一扇隐蔽的门户、发现一条曲折的安全通道、步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新境地。当这样的小变化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关系微调活动累积到某个临界点时,网络结构就会突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面临的真正困难并不是“关系本位”的网络化社会的停滞不变,而是难以充分预测其变化的结果,难以顺利实施有计划的、合乎目的性的改革。正因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措施所导致的变化会出乎意料地展现按几何级数成倍增长的局面,甚至导致失控,所以许多人都对在网络结构中实施休克疗法抱有根深蒂固的忧虑和戒备 [30]。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无法以自生秩序为借口来认可现实存在的一切,静待自然发生的结果,相反必须进行有意识的选择和优先性选择。特别是政治体制的改革涉及利益格局的得失大调整,不可能完全采取顺其自然的经验性渐进主义路线,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通盘筹划并进行整体上的改组重构和制度创新。
鉴于这样的客观条件,我认为在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采取“组合最优化(combinational optimization)”技法或者“组合最优化(排序决策)理论(sequencing theory)”所提示的思维方式 [31]。即扬弃渐进主义与休克疗法这样的二分法对立的公式,在对现有的结构性因素进行重新定义和重新排序的过程中,通过途径、步骤、方式、手段的优选以及可操作性方案的设计来有效地达到制度变迁的实质性目的。在组合最优化的处理上,不追求脱离实际的单项最优,而力争切实可行的单项次优以及次优因素相互关系的最优化组合;不破坏既有的自组织机制,而按照网络结构的内在规律对关系的结合形态进行重构并不断加以改进;不否定理论命题和目标模式的意义,但同时也充分承认路径相关的影响并强调不断修正预定方案的实践理性。从法学的视角来看,组合最优化理论的基本主张其实不外乎在不确定性的状态下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设计来顺次进行选择以及制度创新的思路。这样的思路在承认路径依赖和改革举措排序方面不同于休克疗法,但在强调对现状的批判以及对国家权力结构以及各种制度安排进行最优化重构的方面却又不同于迄今为止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性渐进主义,而提倡对体制转型进行选择的重大决断,根据经济和社会巨变的现实需要来突破现有的权力格局和意识形态束缚,并按照一定的目标模式进行制度设计。
四 关于局部非政治化的社会契约——司法审查、预算议会以及党内竞争
无庸讳言,从此将要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改革,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权力结构(特别是中枢部分)的改造,以使它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的需要。面对这样已经迫在眉睫的根本性问题,任何试图故步自封、以经验性渐进主义为借口来搪塞社会呼声的态度和策略都难以向历史交代,任何试图阻挡时代潮流的举动都是徒劳无益的。况且在权力和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与市场经济基础不相配合而造成结构性腐败不断蔓延的客观条件下,正面的回应措施拖延得越久结局就会越糟,甚至导致积重难返、回天无力的大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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