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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中的有限宪政革命——中国政治改革与组合最优化的制度设计

  当然,即使是“去人称化”权力,其运作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人称化”和“泛人称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要最大限度地排除诸如此类的影响,必须按照普遍化的理想标准不断对制度设计进行批判性审视,于是乎就出现了相应的虚构。例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分别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说:
  “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人就称为国家,……”[18]。
  请注意,这里的全体统一的“唯一人格”不是清官好皇帝的“经验性身体”,而是人人向每个他人所作的相互承诺,是以“信约”这样的假定形式存在的抽象的“超越性身体”。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虽然也承认国家是一个整体并且有权要求一致行动,但不是强调放弃自决权,而是强调必须在政治决策中贯彻多数同意的原理:
  “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他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而如果他仍然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地自由和除了受以前在自然状态中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拘束,这契约就不成其为契约了”[19]。
  这样的理论构思与议会政治的现实是非常接近的,而假设的契约只不过是投票共同体的正当性根据的一个隐喻而已。如果说洛克的观点是中庸而稳健的,那么卢梭的观点则是偏锋而激进的。是卢梭把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演绎到极端,在把公意的最高指示与公投的全民表决结合起来的意义上理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他这样写道: 
  “‘我们各自把身体和一切力量作为公共之物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因而我们把每个成员都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全盘接受’。这样的结合行为就创造出一个精神上的集合性的团体用以取代契约缔结者各人的特殊自我。该团体由与集会的投票者等数的成员所构成。……这样一种因所有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曾被表述为城邦国家,当今已获得共和国(République)或者政治体(Corps politique)这样的名称”[20]。
  但在以个人自由为前提条件建构超越于具体个人的国家秩序的逻辑基础这一点上,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主张之间有着明显的共性。与社会契约论有关的“万人战争”、“天赋人权”、 “公共人格”以及教新近的“无知之幕”等概念和学说,也都是为实现“去人称化”权力而发明的虚拟的抽象建构,因为不创造出虽然子虚乌有但却无所不在的“超越性身体”(抽象身体),就无法反复清除由某地某人的“经验性身体”(具象身体)来承载社会公器或者普遍意志所造成的各种困境和流弊 [21]。
  从恩斯特•坎托洛维奇所描绘的“国王的两个身体(the King’s two bodies)”到“虚君共和”、到“民选总统”、再到“立法国家”、再到“司法国家”,然后到衮特•图依布纳的表述“作为自体再生系统的法(law as autopoietic system)”——这样的历史演变使我们清楚地看到理论虚构的现实功能。可以说,宪政的合意论构成以及普遍主义的制度安排只有借助于虚构才能成立,如果真要把全体一致的同意从假设变成具体的真实,那纯属徒劳,至少会使日常性政治和法律的决策的代价昂贵得让任何国家都承受不起、只好半途而废,于官场操作的层面则表现为阳奉阴违,从而造成理想高标、行动虚伪的结局。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传统的国家制度设计受到“人称化”权力和二者关系、二者契约彻底化的网络性社会结构的双重影响,始终强调对规范、决定以及秩序的当事人承认和舆论支持,试图把所有的“经验性身体”的缔约关系综合成为一个整体,并把这样实在的但却缺乏整合性的混合物作为社会契约或者公意的表现。
  从“约法三章”到“乡规民约”,到“爱国公约”、再到“楼组公约”以及“互联网公约”,从审判案件的“具甘结”到判决效果“回访”,到法院“调解协议书”,再到以“人民满意”为司法评价尺度,可以看到一种坚持不懈的作业,即把类似现代欧美社会契约论中的普遍意志那样的“公理”真正落实到现实具体的“经验性身体”上,从而维持以“人称化”权力为主、“泛人称化”权力为辅的制度安排。但是,这样不分社会契约与二者契约的思路最终能否超越“小宪法”的局限性而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民主宪政的目标,还是很令人怀疑的。现代民主宪政要求在保持起源于社会契约概念的合意论构成的同时,必须超越具体的契约关系,建构不必以讨价还价和互惠性为前提条件的权利保障制度,这与市场交涉的泛化完全是两回事。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理由对政治改革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因为具体的互动关系占优势的社会环境毕竟是有利于克服片面从强制的角度来理解法治的观念、有利于移植、继受以及发展宪政体制的契约主义配置的。
  三 扬弃休克疗法与渐进主义的深层改革
  前面已经把最近二十五年的时代性本质公式化为“从组织分离个人”。在法学理论上,这样的个人应该是独立、平等、意思自治的主体。但是对社会现状的实证分析表明,在中国这样“关系本位”的国度里,析出的个人并不接近原子形态,也不同于以社群、集体为前提的“鸟笼个人主义”[22],而更显著地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关系性存在”——个人通过不断定义自己和他者之间的各种关系而参与社会秩序的建构 [23],或者在市场交涉过程中不断与他者博弈和协调,不断编织相互之间的各种长短粗细的纽带,从而在既有的组织之外形成了由数千万、上十亿张以自我中心的“蛛网”所组成的那样规模宏伟的动态网络性结构。因此,尽管共产主义革命以及单位体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以血缘和地缘为中心的、以社区为依托的人际关系的内涵,但在中国建构国家秩序的逻辑基础能否以个人自由为前提还是会不断受到来自不同角度的质疑。
  在某种意义上,与血缘、地缘、其他类型的持续性人际关系以及信息技术所编织的通讯关系等各种网络结构相结合的经济活动,可以具有更大的市场化能力,从而可以产生出更具有爆发能量的卖点和成长点,并导致商业资本更快速地积累以及对缔结关系契约的个人行为的更大激励。这也正是缘故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或者说关系资本主义(relational capitalism)以及传销、电子商务能够大行其道的主要理由。在这里,诸如人际关系网络之类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24],除了可以促进合作的价值之外,还可以一方面为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能力附加上“可卖性(marketability)”这样一种价值,另一方面作为成几何级数自我增殖的媒介机制(关系资本)又进一步借助商业化炒作在网路中的连锁反应使这种附加价值不断膨胀,形成资源配置的倾斜日益显著的倾向。因此,人际关系网络既可能以温情和礼让来限制竞争、也可能促成极其非对称化的激烈竞争,未必总是一个圆融调和的均衡系、稳定系。
  何况像关系网络这样的社会资本要实现通过合作带来互惠和共赢的价值,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存在着具有基本共识的群众、组织以及共同体;如果个人突破了社区或集体的公共性框架、关系网络中围绕“可卖性”的竞争因素和自我增殖机制被自由放纵,势必会更容易导致“豪强兼并”、“赢家通吃(Winners catch all)”的结局,在少数的富人与多数的贫民之间导致帕累特所揭示乘幂式分布曲线(即后来的经济家概括出来的“80比20的法则”)[25],在上层与底层、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之间造成不可逾越的鸿沟并可能诱发统治危机。显然,在现阶段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的状况下,突破社区-集体的公共性框架变得更容易了。由此可见,在中国这样的人际关系极其稠密的网络社会,在当今这样的无疆界(borderless)时代,片面强调海耶克的“自生秩序”学说、甚至以这种提倡无为和自由至上的主观主义政治哲学来指导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决策是很不适当的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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