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公权与私权的划分体现了对私权的关怀与保护。罗马法的突出特点是重私法、重实质,也即注重确定个人间的权利和义务。[20]其实,罗马法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私法,所保护的是私权,是私权在法律上的体现;蕴含了以私权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思想,成为现代民法的基石。因而,罗马法实质上是私权法。
而国家所有权兼具有公权与私权的性质,更倾向于公权,不可能真正在市民社会里生存与发展,相反会对市民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与罗马法私权相冲突,成为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之一,与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格格不入。
四、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上)——罗马法社会精神与国家所有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从另一角度上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罗马法精神的复兴。[21]罗马法复兴的真谛并不在罗马法本身,而在于以它为承载而体现出来的时代要求。
什么是罗马法的社会精神?首先需要明确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划分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和国家主义两大法律观。[22]罗马法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律观,以社会为中心,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观。同时,法学界提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划分的目的是要论证私法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而不是私有制;公法存在的基础是政治国家,而不是公有制。[23]
罗马法的社会精神是罗马法的精髓。体现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罗马法在古代促进了罗马市民社会的发展,并且在当今中国实现了复兴,这实际上是它的社会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从而为现实中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让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具有罗马法精神支持。罗马法的社会精神在中国复兴后,它要求中国有符合社会精神的民事主体平等地从事民事活动;民事主体的身上没有国家主义的任何标记,即民事主体在纯粹的私人领域里活动,主体仅具有私的性质。
罗马法的社会精神是一种私的精神,一种权利精神,一种动力精神,一种符合社会潮流的进步精神。因为罗马法的社会精神认为,私法领域中的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义务却处于从属地位。
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以来,国家主义法律观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遍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桎梏,极大地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我国的国家所有权是在这种法律观的环境下形成的。因此,国家所有权具有的强国家主义的法律与法律观,与市民社会的社会主义法律与法律观绝然对立,与罗马法的社会精神以及市场经济的法理念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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