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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设计

  关于教学方法的性质归属问题,即教学方法究竟是属于科学范畴还是艺术范畴?这在教育学领域中一直没有普遍性的定论。如果把教学方法归于科学范畴,则应当致力于高校教学方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为此制定一套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标准;而如果把教学方法归于艺术的范畴,则应鼓励教师去创造性地结合自己的学科、个性形成各自独特的教学风格,而不强调规范性和统一性。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应从教学方法的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关系考察,教学方法中的艺术性通过教师幽默生动的语言、各自独特的个性体现出来,但艺术性是在科学的基础上的艺术,离开教学方法自身的科学规律去谈艺术,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会迷失方向。教学方法的科学性是通过教师的教学艺术表现出来的,倘若在一味强调普遍的、规范性的教学方法,无异于死板的教条,而且规行矩步,也难免引入格式化和陷入僵化。由此可以推知,研究高校教学方法应把握的一条基本原理是:教师应在把握教学方法共性、普遍性、规范性的原理和技能的基础上去追求结合自身特点、学科特点、教授对象特点的创造性和艺术性。法学本科教学方法同样应遵循这一基本原理,在对所授内容、教学方式技巧熟谙的基础上,尽量使所授课程内容生动、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进行选择和设计时,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前提是制约教学方法选择与设计的因素有哪些?也即:如何在既定的、明确的与教学方法关联的因素前提下选择一种(或多种)切实可行的、实效性强的教学方法。
  一般而言制约教学方法选择的主要直接因素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师个性和素质,从某种意义上讲,熟练掌握和运用教学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对制约教学方法选择的这些因素有明确地认识,并在实践中作为主要参照。 以下分别阐述:
  第一、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选择之关系:
  方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是要借助方法来实现的,两者密不可分。教学方法总是围着一定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在所有制约教学方法选择的因素中,教学目标是教学方法选择所要依据的重要因素,亦即,一种教学方法是否合适,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这种方法对于达到教学目标是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某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几种方法的相互配合或优化组合。
  第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选择之关系:
  教学方法应与教学内容相匹配,二者的密切关系主要体现在:授课内容的不同需要用不同的、多元的教学方法去传授。例如,在民法学的授课中,对于“民法学的历史发展”这一内容,采用讲授法和讨论法较相适宜;而对于“合同的效力”这一内容,则采用案例教学法和问题教学法较相适宜
  第三、教师的个性与教学方法选择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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