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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则也适用服务自由原则吗?——以欧盟金融服务法为视角

  在欧盟保险指令中,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规则主要是公共秩序保留规则。根据《寿险综合指令》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依法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保险责任发生地所在国法律,保险合同也应受保险责任发生地所在国强行性规则的约束。[20] 根据《第二非寿险指令》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的时候,其他所有因素均与另一成员国有关,那么该成员国的强行性规则应适用于有关保险合同。[21] 与此同时,上述保险指令还规定,成员国法院可以适用本国的强行性规则。对于非寿险合同,成员国法院还可以适用风险存在地所在成员国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强制性保险责任成员国的强行性规则。[22]
  二、冲突规则对服务自由的影响
  通常,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冲突规则都符合服务自由原则的基本精神。[23] 这是因为,各成员国实体规则的差异可能会阻碍自由贸易,合同准据法的不确定性同样也会构成跨境金融服务的壁垒。如果当事人行使了选择准据法的权利,那么有关跨境金融服务合同的准据法在合同缔结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并且,该准据法通常就是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地所在成员国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成员国的法律。即使当事人没有行使上述选择权,根据《罗马公约》和《第二非寿险指令》中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成员国法院在确定跨境金融服务合同准据法时也基本上没有自由裁量的可能性。结果是,无论该跨境金融服务向哪一成员国提供,无论有关合同项下的争议被提交给哪一成员国的法院来审理,作为合同准据法的实体规则基本上都是服务提供方所在成员国的法律。这不仅契合了欧盟消除贸易壁垒、构建单一金融服务市场的目标,也可以增强跨境金融服务活动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24]
  至于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规则是否违背了服务自由原则的基本精神,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首先,《罗马公约》和有关保险指令中允许成员国法院适用本国或者第三国强行性规则的规定本身并未限制服务自由。其实,上述规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冲突规则,它们只是授权成员国法院可以基于维护本国或者第三国公共秩序的理由排除本应适用于有关跨境金融服务合同的准据法。所以,只有将上述规定与成员国法院拟适用的实体规则相结合,才能够客观评价其对服务自由的影响。因此,成员国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根据服务自由原则的基本精神来分析本国或者第三国的强行性规则是否限制了服务自由,以及在限制了服务自由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共同利益。
  其次,《罗马公约》中的消费者特别保护规则也符合服务自由原则的基本精神。从该公约第5条第2款的措辞来看,符合特定条件的消费者合同额外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强行性规则的条件应当是上述强行性规则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只有结合上述强行性规则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合同的准据法进行对比分析,才能够客观地评价上述消费者特别保护规则对服务自由的影响。具体地讲,在合同的准据法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适用上述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强行性规则通常不会引发重叠监管。况且,上述强行性规则主要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的,不会限制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的市场。因此,适用上述强行性规则本身通常不会限制服务自由。
  另外,即使适用上述强行性规则在事实上限制了服务自由,也是符合共同利益的。这是因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体现了一种重要的共同利益,这已经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此外,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的强行性规则并没有完全排斥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跨境金融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仍然适用其准据法,只是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适用了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的强行性规则。可见,跨境金融服务活动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消费者特别保护规则仅适用于那些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有着充分地域联系(territorial proximity)的消费者合同。根据《罗马条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在缔约活动主要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发生或者消费者在其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主动要求服务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有关的消费者合同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有充分的地域联系。如果服务接受者到服务提供者设立地所在的成员国接受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提供远程服务,那么有关跨境金融服务合同就会被视为与服务接受者的惯常居所地所在成员国缺少地域联系,该国的强行性规则便不得适用。在Corsten案[26] 的判决中,欧洲法院曾经强调,与设立自由相比,通过服务自由开展的业务活动应受到较少的监管。依此类推,在行使服务自由权利的情况下,服务接受国强行性规则的强度也应当符合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及其与服务接受者所在成员国之间地域联系的紧密程度。从这一意义上讲,《罗马公约》根据合同缔结方式以及合同与特定成员国的地域联系来适用消费者保护规则的规定既符合共同利益标准,也尊重了欧盟基本法中的适当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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