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设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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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统一名册并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在诉讼中,对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为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少地方纷纷设立起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宜昌市也不例外,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以各县市区医院为发起人,设立了十家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所。为了解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运作半年来的情况,笔者通过各单位填写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业务情况统计表等形式进行了调查,初步掌握了该市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1、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比较合理,设置点覆盖范围广,方便当地司法机关和群众就近委托鉴定。宜昌市10家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均由医疗卫生单位发起设立。分别分布于城区及九县市,各地方至少设有一家机构。主要采取由各地技术力量较强、设备设施先进、实力雄厚的医院为发起人,由医院院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机构负责人,聘请公检法机关退职、退休法医或医院内经验丰富的医疗专家、业务骨干为鉴定人的办法,各医院划拨了部分资产,调整了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并向省司法厅报送了相关材料,经审核登记,被统一编入名册。在各县市分别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为各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提供更多的方便,不必在有鉴定需求时,必须到地级市或外地进行委托鉴定,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及时解决鉴定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纷争。
2、各机构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部分机构有自有单独办公用房。各机构在设立时均有自有或部分自有仪器、设备,价值6410万元,机构设立后有1家购置了5万元的仪器、设备,现共有仪器、设备6415万元。鉴定时需要进行检验,如果没有相关自有仪器、设备,还可利用其他医院的仪器、设备。6家机构拥有自有单独办公用房约295m2,4家机构办公用房系租用或与其他部门混用,共计约171.7m2。不论是仪器、设备,还是办公用房,基本能够满足开展鉴定业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