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切忌罗嗦和炫耀
我们的一些同行在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很不得要领。一是话说的非常多,有时一谈一、二个小时,我在一旁听着心里都烦,但又不好当面劝阻。有时我讽刺他们,如果要按计时收费,当事人可就惨了。这些同行陷入一个误区,仿佛非把你对当事人询问的案件认识及救济方法合盘托出,否则就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似的。
这个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其实,你第一次接待一个陌生的当事人时,他不仅仅是向你请教,也是在考你。因为他自己遇到案件的时候,也可能看了好多相关法律书籍、案例,也可能已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目的是想认证你解答的是否与他的想法和其他律师的解答一致。他是在选择律师。就如同我们到一个陌生城市买房,要到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咨询一样,通过货比三家之后才能决定购买与否。所以你千万不要以为经过你的一次解答就能揽住案源。按我的经验,在吃透案情之后,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不能超过20—30分钟。解答要抓住主要的东西,提纲挈领,简明扼要,点到为止。当然这是指一般的案件。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你应当是框架式的解答,即从宏观的角度解答,如案件的性质,救助渠道,对该案的把握程度和存在的风险等。你的解答既要中肯诚实,又要给当事人信心和勇气,让他对你产生信任感。对复杂的案件,要当事人留下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经研究后,约好下次再谈。但无论如何不能给当事人留下象小贩一样推销自己的印象。当然适当的推销也不可或缺,但要掌握分寸。
实践中我发现有的律师把大部分时间放到自我炫耀上了,称自己办过什么什么案子,与法院有什么关系,保证胜诉等等。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起到揽到案源的作用,反而会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比如我们到私人开的诊所,十有八九都会遇到这种“自炫”的现象,但患者都是在似信非信之间。我想还是不要把话说满为好,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我们遇到的当事人有不同层次,有城里人也有乡下人,有知识分子也有文盲,有国家干部也有工人,有董事长也有打工仔,对待不同的当事人应采用不同谈话方式。有的则需要用法言法语,有的需要用百姓的通俗语言把道理讲清楚。有的当事人很狡猾,当你把所有的招数都告诉他的时候,他就自己去运做了。所以对待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谈话方式是十分重要的。但无论如何,只要你的分析和解释十分准确,给当事人提出的救济途经可行,当事人就会对你产生好感。这时不防运用一点儿三十六计中的欲擒故纵的方法,要当事人再到其他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下,这样效果会更好。这种作法我经常尝试,屡试不爽。
二、对案件判断的技巧
有的同行缺少法律思维方面的训练,不懂抽象和概括,我曾经在《从明白到明了——论律师的哲人气质》一文里提到过这个问题。有的网友说对律师要求太高了。但是我要说不懂抽象和概括的律师不是好律师,当事人叙述案情的经过是杂乱无章的,你在倾听的过程中大脑就要进行思维和归纳,然后依照法学基本原理和社会生活经验,作出较为客观的判断。也就是说在你了解基本案情之后,要给案件定性,告诉当事人是什么,为什么?
1、“是什么”,就是给案件定性,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合乎理性的判断。我认为给案件定性说起来容易,但作起来是很难的。这就如同中医给患者诊断,要“望、闻、问、切”,在以前没有其他可资借助的仪器的情况下,医生要靠经验和医理给患者下诊断结论。律师就类似中医诊断,没有科学仪器将检验结果告诉你,只能靠法理法条和经验,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独立的判断。一份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是侵权还是违约,或者是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都需要你给当事人作出客观的判断。梁慧星先生的关于怎样判断案件性质的经验,很具有启发性。他认为对案件的判断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判断的依据;二是用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他举近年保险公司给开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险的例子,赞成此项险种的理由有三项:第一,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第二,法无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第三,对受害人有利。第一、二项理由是以法律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的,第三项理由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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