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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公信力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四)注重细节提高公证书质量
  如前文所述,民法上的“公信力”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中首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存在导致社会一般人产生信赖的事实或外观状态,对于公证公信力而言,最被人们直接感知的外观状态就是公证的载体——公证书。因此,公证书的质量对于公证公信力的维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使是在公证业务飞速增长的今天,我们也不应当忽视公证书的质量,即使少办几件证,也应保证每张公证书都形式严谨、内容准确。为此,公证员应当做到在出具公证书的受理、起草、审核、发送等各个环节都审慎、细心。在受理阶段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对每份材料都细心查验,不可马虎;在起草公证词时,应尽量从中立角度出发,客观记录,切勿加入主观色彩;审核方面应恪尽职守,发现问题立即改正,不可畏惧麻烦而抱侥幸心理,草率行事;发送方面更应亲历亲为,尽量让当事人亲自来领,若实在困难,也应服务上门。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公证书的内外监督机制,如在公证机构内部,将公证书的年出错率与公证员个人业绩评审及相关收益挂钩,在外部,则可适当借鉴法国法院的公证审查制度,允许当事人对错误的公证书,提出伪证之诉。笔者相信,只要不断完善公证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改进公证监管机制,公证书的质量一定会有质的飞跃,公证公信力必然也会随着公证书质量的提高而得到不断巩固和加强!
  
【注释】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证处。

参见《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页

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武汉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丁南:《论公信力与交易主体的善意——从民法信赖保护角度的阐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182页。

许蔓莉、冯莉莉:《公证公信力提高之法律思考》,载《黑河学刊》,2005年第3期,第117页。

参见魏向阳:《公证制度研究》,四川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肖建华:《公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359页。

海春:《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公证制度之比较》,载《中国司法》2002年第6期,第48页。

福森:《关于公证立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5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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