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平发展与国际合作义务

  四、小结
  我国的和平发展离不开广泛的国际合作。具体的合作义务源自条约的规定。只有基于条约,我国才会承担确定的合作义务;只有基于条约,我国才会享有要求其他国家予以合作的权利。某些国际合作义务可能仅属国际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但国际合作义务可以从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合作义务使国家承受约束,但不会损害国家主权。主权作为国家的身份将伴随国家始终。
  
【注释】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可参见Scott Barret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ons, Duke Environmental Law & Policy Forum, Vol.10:131, 1999, pp.131.

可参见秦亚青:《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反思新新自由制度主义》,《外交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40页-41页。

许多学者认为国际合作已成为国家的法律义务,或者已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可参见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版11月版,第75页;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214页;屈广清、陈小云:《现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基本原则》,载于张乃根主编:《当代国际法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416页。

Hans Kelsen, The Ess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Releva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edited by KarlDeutsch and Stanley Hoffman, Schenkman Publishing Company, 1968, pp.118-119.

张乃根:《国际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53页。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7页。

阿.菲德罗斯:《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页。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31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阿.菲德罗斯:《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1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