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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学教育对判例法实施的影响

  二、中国法学教育内容对判例法实施的影响
  ⒈由公法为主向以公法与私法并重的转变。中国古代的法基本上是公法性质的,尤其表现为法律的刑法化与刑罚化,这一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使中国几乎把所有的领域定位为“公”的领域,而很难承认“私”的领域,这种很强的公的属性当然要保护的是皇帝等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即使在被我们认为是纯“私”的领域也不能逃脱公的限制,最终不得不用刑法性手段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中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正在朝着“私”的方向发展,严格地区分了公与私,在法学教育中的私法教育占有非常大的比重,最为明显的例证就是教育部于1998年钦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中,有关“私法”方面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
  ⒉由偏成文法向成文法与制定法相结合的转变。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奉行“无讼”理念,而造成对诉讼的惧怕,人们理所当然的是对案例的回避与漠视,因而其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诉讼,而是为了宣扬一种道义,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相对应的是其主要内容是成文法或制定法,而且非判决与案例。目前的情形是,在教授制定法的同时,有许多学校开始教授判例,最起码是用案例教法进行教学,随之而来的是案例教学的丛书也有出版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编辑了一些典型的案例,而且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又创办了公报公布典型案例和每年发表案例选与审判参考,对各类案件起指导作用,这些案例后来又进入了中国的大学课堂,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中国实施判例法提供了其生长性因素。
  ⒊只注重实体法向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转变。中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很多人看来,实体法才是重要的,本质的东西,而程序法则无足轻重,本身没有独立的价值,最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适用实体法,程序性的法从来就没有独立性的价值,在程序性的立法不是很景气的前提下就不用说程序性法律进入法学教育的课堂,因为立法可以从不同的程度方面影响法学教育的。目前,中国程序性的立法大大地得到了改善,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中国已经颁布了三部诉讼法,还有一些其他的程序性的立法,更为关注的是在一些实体法中也有程序性规范的存在,那么这些程序性的立法就不可避免地进入了中国大学课堂。另外,从教育部于1998年钦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中可知,其中的程序性的法几乎都被涵盖了。因此,可以说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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