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对我国大陆地区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的归纳和分析。就总体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规定内容完备,并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比较,在劳动保护、休假期限、工资给付、侵权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均优于上述地区。[ 24 ]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规定在有的地方得不到贯彻执行,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护。此外,女职工个人维权成本过高,很多人只好选择了隐忍。
【注释】 [1]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条[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4]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
三条、第
四条[5]参见国家标准局《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
[6]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
六条[7]根据同一理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的规定也被《
劳动法》相关规定取代。
[8]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三亚民终字第147号,梁英姿诉中国光大银行三亚支行案:被告要求原告提前结束产假34天上班,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0%的报酬。参见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法规数据库高端专业版2005
[9]参见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法规数据库高端专业版2005
[10]韩磊:《与产前检查面对面》,http://www.7t24.com/01/73.htm,2006年5月28日搜索
[11]参见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法规数据库高端专业版2005
[12]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5--326页
[13]参见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法规数据库高端专业版2005
[14]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