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李银河可能错在哪里?——来自法学的四点评判

李银河可能错在哪里?——来自法学的四点评判


林来梵


【全文】
  今晚去浙大紫金港校区给法学新生做了一场讲座,主题是“怎样进入法学的思维?”,间中谈及我们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如果真的像1885年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在萨福克律师协会的一次晚宴上所说的那样“只有一个共同准则,那就是法律”的话,那也可能踩入法律思维中所可能隐藏的陷阱,这是因为法律本身也可能是“有问题”的——从法学内部立场加以转述,这至少可以说法律也是可能被质疑或被批评为是“有问题”的。
  说到这里,鄙人就举出李银河教授最近在论及“换偶自由观”时所显示的她对法律的一种态度——她似乎明快地认为:如果换偶会触犯法律,那是法律有问题。在此姑且不论李银河教授这种观点之对错,但可认为,这种观点以及对待法律的态度本身,就是基于对法律的一种反思与批评,而且是一种非常明快、多少有些轻易的批评,这其实反映了在像中国这样的法治尚未成熟的国家或社会里,人们对法律信赖或信仰上的严峻问题,而从法学的角度而言,李银河教授本人的有关观点,也是颇值细究的。
  这时,同学们就要求我分析一下我对李银河教授有关“换偶自由观”的看法。面对学生诸君的热情,我就从我们法学的角度,说了对李教授观点的四个批评性见解,在此整理出来,并略加的适当发挥,以聊备一说。
  第一,李教授“换偶自由观”的依据,主要是她的“性学三原则”(即自愿、私密、成人之间;在逻辑上表述为“成人之间、自愿、私密”似乎更为剀切),其实至少可追溯到当年英国国会所成立的、以沃尔芬登(Wolfenden)议员牵头组成的“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故被简称为“沃尔芬登委员会” Wolfenden Committee)在1957年向国会所提交的报告,即所谓的《沃尔芬登报告》。该报告就写到: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免受侵害;而如果成年人是私下而且是自愿地进行同性恋或卖淫行为,就不存在侵害公共秩序的问题,因此,法律就不应当加以惩罚。如所周知,这份报告旋即受到了德富林法官的批评,而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哈特又与德富林展开一场著名的争论,维护并确认了《沃尔芬登报告》的这个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哈特的观点后来成为主流,曾对英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同性恋以及卖淫行为的非罪化立法趋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连德富林法官本人也在1965年公开登报声明放弃自己先前的保守主张。
  但是应该看到,“成人之间、自愿、私密”,只是《沃尔芬登报告》与哈特用于限定同性恋和卖淫这样特定性行为形态的一组修饰语,或充其量可被认定为是这些特定性行为非罪化的要件,但在李银河教授那里,则被上升为更具广泛性的“性学三原则”,这在逻辑上就可能存在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