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方法的转向:方法的回归
假如我们确实不知道“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那么有一点可能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选择:转向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即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即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方法等)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因为诚如上述,法学是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它总是通过实践来获取知识,并把法学知识应用于解决法律实践问题,为此提供答案。在此意义上,无论是法学建构,还是法学研究,均具有法律实践的指向。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等等。
的确,方法的转向并不是唯一的一剂振兴法学的灵丹妙药(法学的振兴取决于多种多样的因素和机缘)。而且,过分注重方法论的法学,还会产生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所讥之的“病态”。这位具有深刻法学洞见的法学家曾警告世人:“有关法律方法的研究愈来愈多。就像人,如果终日为自省折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病人,而科学,如果总是抓住机会忙于研究自己的方法论,也常常是有病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总是要太多地了解自身。” 而且,沉湎于“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 ,还可能使我们的法学家仅仅专注于法律技术和法律适用操作的规程,而不抬头遥望灿烂的星空,洞察内心的道德律。久而久之,法学家会逐渐丧失反思的能力,其难免成为附丽权贵的工具,甚至沦为权势者玩弄的奴仆。历史上,一些优秀的法学家(如卡尔•施米特、卡尔•拉伦茨)尽管可以称为法学方法论上的大家,但在某些特定的历史关头终究堕落为政治上的投机分子 ,这既令人扼腕叹息,又让人忧思自戕。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应对法学方法论抱有同样盲目的敌意。我认为,总是人在犯错误,不能迁责于法学方法论本身。事实上,每每处于精神困顿之时,法学家总会投身于“方法的转向”,从中寻求推进思想的动力和进路。比如在德国,从1960年代开始,法律制度的规范基础的讨论被法律科学的方法之探讨所取代。由于当时不能重构自然法理论,法学家们开始反躬自问:“法律的讨论应当怎样进行?”“什么是最有成效的方法?”在法学家的反思方面,较早时期出版的法学方法论作品,如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1943年版的《法律适用的逻辑研究》(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wendung),乌尔利希•克鲁格(Ulrich Klug)1951年版的《法律逻辑》(Juristische Logik),特奥多尔•菲韦格(Theodor Viehweg)1953年版的《论题学和法学》(Topik und Jurisprudenz),以及哲学家加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于1960年出版的哲学著作《真理与方法》(Wahrheit und Methode)均起到了激励的作用 。这种方法的转向,到了1970年代末期在法学领域产生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成果。尤其是近年来,一批运用当代最新方法论研究法学问题的论著(如法律论题学、法律修辞学、法律语言学等)不断问世,充分显示了德国法学的强劲实力。在此背景下,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的道德论证理论和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和法哲学领域悄然兴起。在法律论证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的贡献无疑是独特的,其理论是任何想从事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人都无法绕开的高地。他于1978年出版的《法律论证理论》,系其进入学界的成名之作,也是其后来有关基本权利、法与道德之关系、规范理论和正义论研究的奠基性作品。在以后的数十年中,阿列克西又相继出版《基本权利论》(1985年)、《法的概念与效力》(1992年)、《柏林墙射手案:论法、道德与惩罚之关系》(1993年)等著作,成为近年德国法哲学的重镇,其著作被译成十几国文字,行销欧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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