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视角检讨我国过失犯之立法
陈洪兵
【关键词】过失犯;立法比较;业务过失;过失危险犯
【全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因车多而交通事故频发以及其他公害事故频繁的严峻局面。在我国,据保守估计,近年来每年不少于十万人葬身于车轮下。从道义责任论的角度看,过失犯罪人的主观可非难性大大低于故意犯罪,因此,传统观点一致认为,
刑法应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但是,另一方面,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瓦斯爆炸事故等,致人死伤的人数却远远高于故意致人死伤的人数。这样,过失犯的成立范围问题,成为
刑法理论上的重要问题。 [1](P169)纵观世界各国, 我国现行刑法典关于过失犯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到底呈现出什么特点,在立法技术上有没有值得检讨的地方?这是笔者在本文中要探讨的问题。
一、其他国家刑法典中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及特点
(一)日本刑法典中过失犯的成立范围及特点
日本学者大谷实介绍说,日本现行刑法典中处罚过失犯的规定,只有第116条失火罪(规定:失火烧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物或者属于他人所有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之物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失火烧毁属于自己所有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之物或者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与前项同),第117条第2款过失爆炸罪(规定:前项的行为出于过失的,依照失火的规定处断。即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17条之2的业务重过失失火罪及业务重过失爆炸罪(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或者前条第一项的行为,出于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或者出于重大过失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22条过失决水罪(规定:过失决水侵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物,或者侵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29条过失危险交通罪及业务过失危险交通罪(规定:过失致使货车、电车或者船舶的交通发生危险,或者致使火车、电车颠覆或者破坏,或者使船舰颠覆、沉没或者破坏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从事交通业务的人犯前项之罪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09条过失伤害罪(规定:过失伤害他人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第210条过失致死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211条业务重过失致死伤罪(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伤的,亦同)八条,且都陷于结果犯。 但是,在行政取缔法规中,以《道路交通法》为主的许多法规中都设置有处罚过失犯的规定,不仅如此,甚至还规定有过失举动犯。 [2](P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