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案例笔者想到,在国外称停止继续治疗或者撤出维持生命装置的所谓的消极安乐死,其实是一个不作为问题。而不作为的行为即是一个对构成要件的解释问题, 也是一个不作为与作为之间的等置判断问题。病人的家属在通常情况下,也就是说,有治愈希望和有救治必要的情况下,不予救治,显然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没有治愈可能和救治必要,似乎就没有理由仍认为,存在救治的义务。因此,在医学上认为没有救治必要的病人,其家属放弃继续治疗,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对于医生来说,更是只对有救治必要的病人在特定情况下负有救治的义务, 因此,医生按照病人家属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思撤除救治装置,显然不能构成包括不作为在内的犯罪。
换言之,在我们讨论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时,首先得将上述对没有救治必要的病人停止继续治疗或者撤出维持生命的装置的所谓的消极安乐死排除在外,否则,难以开展关于安乐死的卓有成效的讨论。
(五)违反作为义务的罪名确定问题
有救火义务而不救火,就应以放火罪论处吗?在日本,火灾发生之际,受公务员要求援助救灾者,未回应该要求时,成立轻犯罪法第一条八款所规定之不救助罪(纯正不作为犯),而未援助之结果,纵使致房屋完全烧毁,亦不直接发生不作为放火(
刑法第
一零八条)之作为义务。 笔者由此想到,睡在隔壁房间的已与妻子分居的丈夫听到歹徒正在强奸自己法律上的妻子而不予救助,构成强奸罪吗?警察听到正在遭受抢劫的被害人的呼救不予救助,构成抢劫罪吗?杀人呼救呢,构成杀人罪吗?强奸呼救,构成强奸罪吗?等等。不存在共谋的情况下,说丈夫构成不作为的强奸,恐怕说不过去,因此以遗弃罪定罪较为合适。警察不救助什么,就相应构成什么犯罪,恐怕也不合适,而且处刑可能也偏重。有人说,警察过失不作为时,如轻信强壮的女被害人能够勇敢地战胜强奸犯,构成玩忽职守罪,故意不施救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问题是,我们的权威教科书认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行为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由于警察并没有积极地利用职权,看来定滥用职权罪有困难。定玩忽职守罪行不行?前述教科书又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限于过失。 看来这似乎又是立法的疏漏。我国新
刑法规定了放纵走私、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数十种故意不作为的渎职罪名,却没有规定故意不作为的兜底性罪名。抑或,立法者认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就全都可以应付了。那又成了解释论的问题。从字面理解,我们学界的主流观点对这两个罪名的诠释似乎合情合理。但是,对于上述故意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无论如何都有处罚的必要,不处罚的话,显然违背一般人的法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