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的比较研究
陈洪兵
【关键词】不作为;过失作为;安乐死;滥用职权罪
【全文】
作为一般原则,刑事责任不能加诸不作为者身上。因此,当你看到一个盲人正行走在悬崖边上,因为你没有及时警告而致使其坠入万丈深渊,你不将被认为实施了犯罪,因为你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提醒他。即使对盲人大喝一声以提醒他前面有危险对于你来说轻而易举,甚至你可能还恶毒地希望这位盲人坠渊制死而故意不提醒,结局也是不构成犯罪。 正统的观点认为,法律只能阻止人们干坏事,却不能强迫人们干好事。 处罚不作为是不是对现代人所奉为神圣的自由的侵犯?但现代除自由外还有公共利益需要保护。现代法律力求在其中寻求平衡。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负有责任时,通过惩罚这种不作为所导致的对自由的一定限制相对于把不作为的责任强加于一个过路人身上较少存在问题。在英国,这种平衡是一种政策上的选择:其他有些国家通过制定法规定很容易实施救助却不实施救助的过路人也能构成一种叫不救助罪的犯罪。 在
刑法领域,曾长期视不作为为“怪物”。从根本上说,以自由为中心的近代刑罚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而建立起来的,传统
刑法以维护现有法律制度为主要目的,而只有积极的作为才可能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以团结互助为基本原则的现代社会法治国家,要求社会成员间相互协作以实现法律的目的,于是
刑法中有关行为人作为义务的规定开始增加,如今已成为整个刑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 现代不会有人会认为,母亲用手掐死哺乳期的婴儿是杀人,而用不哺乳这种不作为的方式致婴儿饿死,因为“什么也没做”而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应该处罚不作为犯,是一个不容讨论的问题。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合理处罚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理论的简单回顾
处罚不作为就是强制他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是限制行动自由,因此,必须尽量慎重。现代刑法学的鼻祖费尔巴哈早在两百多年前就指出,犯罪原则上限于作为犯,不作为犯只是在依据“特别的法的根据(法律或者契约)”存在作为义务的场合,才例外地被承认。 尽管长期以来,关于不作为犯问题,人们一直困扰在处罚不作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等问题上,但现在人们的共识是,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在于,在何等条件下不阻止构成要件该当结果的发生,能够与由于积极作为引起的结果等而视之。 一句话,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在于作为义务范围的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