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强公司的反并购意识,建立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的建立,不仅对于那些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来说至关重要,而且对于那些接到敌意出价,但仍希望争取更合理出价的公司而言,也极为重要。虽然当前我国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反并购措施远不及英美等国,但面临敌意收购时,也并非只能坐以待毙。公司建立了预警机制,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修筑壁垒,如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并购条款以此进行事前预防;而当目标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预警机制也可以使其以较低的成本、更迅速及时地采取司法救济或寻找白衣骑士等措施保护目标公司。
2、加快金融中介机构发展,解决金融市场环境供给
金融市场环境的制约,增加了反并购活动的风险。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缺失,现有的证券公司业务仍局限于三大传统业务即承销、经纪及自营,因此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投资银行。此外,能够凭借自身强大的信息储备、财务状况、经验优势及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公司提供金融顾问服务的证券公司不多。其后果是导致上市公司在反并购过程中难以对反并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有效评估,反并购专业知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剧了风险性。
因此,应该大力发展投资银行,协助目标公司构筑反并购预警体系,帮助他们进行合理地融资结构安排、与收购公司谈判、寻找白衣骑士等,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敌意收购成功的可能性。
3、赋予公司反并购的合法权力,有效降低反并购的法律风险
2002年10月,我国出台了《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和收购进行规范,这对兼并收购的立法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当前的法律环境供给仍存在制度缺陷,如目标公司进行反并购的权利和地位仍然没有具体规范;发达国家常见的反并购策略(如毒丸计划、焦土术等)被我国现有的法律明文禁止,可用于我国市场的策略较少且不明确,如法律许可的相互持股制度因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导致上市公司未必愿意或能够如此行动;管理层收购因收购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及收购资金来源缺乏而导致可行性不高;股份回购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等等。这些措施及现象都降低了公司抵御敌意并购的防卫能力。
20世纪90年代,美国多数大企业都不同形式地建立起反并购体系,防卫措施创新层出不穷。对于我国而言,反并购除了微观收益外,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宏观收益。因此,反并购立法的出台及现有法规、措施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