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并购的收益
与反收购的成本相对应,其收益也分为微观收益和宏观收益两个层面。
1、微观收益
目标公司及公司股东 从微观角度看,反并购的收益直接体现在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保护,利益驱动是目标公司反并购的根本动机。无论何种防御措施,目标公司都是希望抬高公司价格,以提高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还价能力,并使其从中受益。从理论层面上来说,股东权益假说(shareholder interests hypothesis)指出,当管理者采取行动防止控制权的变化时,股票持有者的财富会增加。如果管理者阻止敌意收购企图时,则无须大量使用资源,就会被认为是节省成本。延伸该假说可以认为,反并购措施可以通过出价程序最大化股东的利益。以毒丸计划为例,Robert Commenth和G·William Schwert (1995)研究发现,毒丸计划与更高的收购溢价相关。
(1)目标公司可能会收到以直接出售目标公司从中牟利为目的的敌意收购要约,因为许多敌意并购的目的不是为了长期经营企业,即使是经营也是短期的包装重组,而是为了在投机中获利。所以为了公司长期的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会进行反并购防御。
(2)由于大多数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可以获得有关公司发展战略、产品开发等不能公诸于世的内幕,所以当目标公司收到的敌意收购要约明显低于本公司自身真实价值,或公司远期发展前景光明,而可预期的未来价值远高于收购价值时,公司会进行并购防御。
(3)管理层通过抵制并购可能达到抬高对方的出价目的。因为目标公司抵制并购的行为会延缓并购公司的并购步伐,从而让其他有兴趣参加并购的公司加入并购行列,最终提高并购价格。
2、宏观收益
社会性价值和国家性价值 敌意收购作为对公司不良经营状况的事后矫正机制,其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毋庸质疑,但敌意收购导致巨大社会成本的耗费也是不容忽略的现实。
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杠杆融资收购(LBO)和管理层收购(MBO)为特征的收购接管大大提高了公司治理效率,并因此提升了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价值。然而,1985年后完成的LBO大约有1/3在债务清偿上出了问题。其中,债务清偿的问题并非是利润没有提高,而是增加的利润不足以支付收购时所举的大量债务。而反收购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减少敌意收购,尤其是那些低质敌意收购的发生频率,从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国家性价值主要是针对外资并购而言。在外资并购行为背后隐藏着我国市场、民族产业、知识产权、技术等风险。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外资通过并购长驱直入,可能破坏其竞争秩序,压制其幼稚工业、控制其市场,从而危及东道国产业安全。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并购防御对提高国家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尤为重要;同时,并购防御所具备的自身垄断抑制功能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政府应对反垄断的压力。
(三)建立反并购机制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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