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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

  从本质上讲,相互承认原则的不完整性是欧盟现有政治结构、多元化文化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必然反映。首先,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原则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法律主体,其金融业一体化进程实际上就是各成员国将金融主权不断让渡给欧盟立法和司法机构的过程。由于各成员国金融监管的政策目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要求,它们必然会从维护本国特殊利益的角度出发,主张尽可能地多保留一些金融立法和监管权限。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原则通过在有关金融服务指令中并入共同利益例外条款,为各成员国国内法中那些以“社会利益为导向”( social insp ired)的规则提供了得以维持的依据。
  其次,不完整的相互承认有助于降低金融业一体化的政策成本。完整的相互承认需要有关各方就所有与最低标准有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这一过程耗时费力。在此期间,提供跨境服务的金融机构还不得不承担维持国民待遇原则和东道国控制所产生的监管成本。然而,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回避了一系列敏感的问题, 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负担也会因推行母国控制模式而大大降低。
  再次,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可以防止监管套利( regulatory arbitrage) 。[41] 法国和德国等素以实行严格的消费者保护著称。为了实现监管套利,在其他监管标准宽松的成员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单一执照在上述监管标准比较严格的成员国开展业务活动,这无疑会损害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原则为东道国保留了部分监管权力,并且要求东道国监管部门对本国和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平等地适用有关维护共同利益的规定。因此,不完整的相互承认能够在维护“共同利益”方面为所有金融机构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堵塞了监管套利的漏洞。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不完整的相互承认更有利于促进管制竞争。“管制竞争是相互承认原则不可或缺的要素”,[42]“管制竞争的惟一作用就是改善监管控制, ..从而为相互承认原则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43] 完整的和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原则都能够促进管制竞争。但是,按照前者,管制竞争是有限的,因为有关金融服务指令在各个方面都为成员国的监管规则设定了最低标准;按照后者,管制竞争则有着更加广阔的空间, 因为在部分领域,欧盟立法并没有对金融监管规则进行协调。于是,根据本国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文化,监管标准比较宽松的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纳较为严格的标准,监管标准比较严格的成员国也可以基于维护“共同利益”的考虑,对跨境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进行限制。并且,各成员国还可以灵活地在某些方面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标准,而在另外一些方面采用较为宽松的监管标准。因此,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原则所促进的管制竞争既包括以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为基础的“合作式竞争”,也包括不适用相互承认的“对抗式竞争”。[44]
  总之,不完整的相互承认原则反映了欧盟金融业一体化的现实需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这种对‘完整的’相互承认的偏离既非失误也非偶然,而是反映了各成员国的共同愿望”。与那种一时还难以实现的“完整的”相互承认原则相比,这种不完整的相互承认无疑是一个“次优方案”。[45]
  五、相互承认原则的实施效果
  (一)对管制竞争的影响
  如前所述,相互承认原则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使提供跨境服务的金融机构能够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监管框架,并凭借单一执照在欧盟各成员国开展业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国将不得不展开管制竞争,而这种竞争的最终结果是形成了一种最优的监管标准。因此,有学者指出:“从管制竞争的预期效果来看,相互承认与协调并没有什么区别..。”[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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