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政策性规定。
宪法首先是法,法和政策有联系,但更多的是区别。在法中规定政策,不仅使法不伦不类,也给法的实施增加了难度,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诠释了“
宪法司法化”的难言之隐。在我国宪法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内容是政策,尤其是经济政策。政策具有权变性,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的经济政策一步一个台阶的发生变化,
宪法也难逃嬗变之命运。我们常说自己的
宪法是成文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这么高地位的
宪法,居然不得不经常与时俱进,我们的
宪法比许多国家的柔性
宪法更加柔性!也许,在未来,5年一小改,10年一大改的状态还会继续。但是,如果去除了
宪法中的政策规定,我们就不需要这么高频率的修宪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算是作茧自缚了吧。
如果,我们的
宪法能够去掉以上两部分,去掉第一部分会使我们的
宪法彰显生机和活力,去掉第二部分又会使
宪法轻装上阵。这两方面都做到了,
宪法的司法化就更容易谈了。
三、
宪法应不应该司法化?
法,其中一个必备的涵义,就是能够用作判案的依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文件,就不是法。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
宪法,这就决定了
宪法应该司法化。当然,
宪法应该司法化,不代表我们就只能采取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开创的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法律是否违宪,世界上至少还存在着
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等好几种模式可供借鉴。问题不在于
宪法应不应该司法化,而是
宪法应该怎样司法化。中国基于自身的国情现状,要使
宪法司法化,至少要做以下两方面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