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现代法制社会,笼统的谈论“
宪法是母法”之类,或者动辄以“
宪法是母法”压人,都是落伍的表现,即便是到了不得不用的场合,也要明确它的现代含义,不是母子血脉相承的关系,而是不抵触原则的关系。实际上,这又岂止适用于私法呢?对待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也应该作如是观。
二、
宪法是总章程吗?
谈论了“
宪法是母法”的话题,这里就省力多了。既然
宪法是规范权力之间关系、权力和权利之间关系的法,那么至少,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宪法就涉及不到,或曰很少涉及。单从这里讲,
宪法就不够总章程的格儿。其实,又何止这些?下面,我们就谈谈,什么样的事,不该在
宪法中体现。
其一,执政党的地位。政党执政是现代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现实,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来选举政党执政,乃至选举属于某个政党团体的个别成员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没有哪一个政党的地位是永恒的,一切皆取决于人民的选择,既取决于过去人民的选择,也取决于时下人民的选择,还取决于将来人民的选择。我们陷入的误区就是,把过去人民的选择,当成永恒的事情,并用
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一方面剥夺了其他政党的公平竞争地位,另一方面也剥夺了人民的一部分选举权,是政治生活缺乏民主的表现。同时,一个政党能否执政,执政多久,都不是预先能够规定的,哪个国家利用强力在
宪法中规定了这个,恰恰说明,这个国家的执政党显得不够自信,因为它首先想到的不是取得民众的支持,而是在冒犯民众利益的时候如何保住自己的执政地位。不能在
宪法中规定执政党的地位,不是说
宪法中不应该规定政党的关系,恰恰相反,我们应该用
宪法的形式,把政党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确立下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的确希望,我们的党是用实际行动,而不是
宪法,来永葆生机和活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