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简短的结语:没有方法的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研究在我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方法的研究过多的是关注作为方法的法律方法,而没有去关注作为理论言说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作为一种源于西方法学“本土”的问题及其问题语境是有其特定的思想泥土为根基的,而我们并没有从此层面来理清其思想的言说理路。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方法过多地关注作为“工具理性”的技术和为方法而方法的研究,这是有其特定的时代性。正如陈金钊教授指出的,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基本上是一种在“西方法学在中国”的背景下进行,从宏大法治叙事到微观的问题清理这一急促的转型导致我们往往为司法公正而公正的方法诉求必然出现“工具理性” 的法律方法异化 ,再加上对西方理论的消化不良,各种学术立场和不同脉络之间的表面冲突不可避免。在我们清理出法律方法的问题与语境的基础上,作为法律方法思考的“法官在做什么?”的问题,自然希望能有一个基本的学术平台,以此为基础,法律方法研究的中国式言说、叙事方为可能。法律方法无论在西方理性主义传统、经验主义传统和后现代主义中,对法律的确定性追求乃是其核心性的命题,法律不能没有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乃是法律确定性追求的反面立论,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任何一个法治的国度建设都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然法律的不确定性为法律方法研究的学术使命恰恰证成了其必要性和意义,如何实现法律从不确定到确定的过渡,这就是法律方法的学说任务。没有方法的法律方法其目的就在于倡导对法律方法的研究从根本上实现中国化,凸现中国法治建设语境对法律方法研究的中国贡献。没有方法的法律方法不是不重视作为方法的法律方法,恰恰是要实现如何从根本上、真真地使作为方法的法律方法发挥其应有的学术生命。没有方法的法律方法是一种深沉和严肃的学术使命,但愿在没有方法的法律方法鼓励下我们能激情地怀抱法学学问的崇高性和神圣性。没有方法的法律方法,道路通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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