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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问题与语境

  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法学对法律方法的确定性追求到底提出了一个什么样的难题呢?从它的理论核心来看,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对法律解构的核心命题乃是“不确定性问题”,在朱苏力看来,“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来源是传统人文科学中的怀疑主义,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这一点非常重要。只要看一看当代后现代主义的一些主要思想家,他们都不是经验科学的信仰者,例如德里达、福柯、利奥塔、罗蒂、费希等,有些甚至是反对者。” 法学后现代主义无论是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种族主义法学、法律与文学、法律经济学等等,无论它们的面貌如何的纷繁复杂,但最为核心的攻击目标是法律的确定性问题,主张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于后现代主义的这一“不确定性”命题来说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新颖之处,任何一个治法律之科学的学者来说,法律的不确定性乃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问题,因为法律史的常识告诉我们法律科学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力图解决法律的不确性而执著追求法律的确定性的历史。但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来看待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因为主张法律的不确定性实在是一件极其容易的事情,这在哲学史上甚至是一个常识问题,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早就主张“万物都在流变着”,“你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是我们认识法律的默认前提,不是法律科学研究的目标,法律科学的学术使命就是要解决法律的不确定性以达致确定性,否则人类文明的秩序就无法建构起来,法律如果不确定必将沦为非理性的奴隶,并成为专断和暴力的合法性借口。同样的是,法律方法研究的目标就是要解决法律的不确定性,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上的正义。但我们又应该如何来看待后现代主义似乎是重提问题式的对法律不确定性的质疑呢?它的这一重提问题式的努力有什么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呢?这就是后现代主义问题的问题语境。正如我们从哲学史角度分析的那样,后现代主义是针对现代性出现的危机来叙事的,同样后现代主义法学也是针对现代性法学出现的危机来叙事的。现代性的危机之一是确定性的危机,现代性法学的危机之一同样也是法律的确定性问题危机, 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性的一种超越式叙事, 它与现代性理论一同构成今天我们时代的世界思考方式,同样后现代主义法学与现代性法学一起构成我们今天理想社会的法律治理智慧和法学精神生产的内容。 可见,法律方法的研究应该凸现法律的确定性追求,以消解法律的不确定性,不论是现代性立场的法学还是后现代主义的法学。尤其是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时代背景来看,现代性和法律的现代性应该是我们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后现代主义虽然不能成为“等待的戈多”,但也不能成为“时代的嬉皮士”,任何严肃的法学研究都应该秉承这一基本的学术立场,过多地强调法学研究的世外桃源式的知识叙事无非只是一种“阳春白雪”式的书斋里的逃避,“以历史的方式来宣告过去,并不意味着承认‘过去的实况’……而是意味着当记忆[或存在]闪现于危险时刻之际掌握住它。” 法律方法的后现代主义语境意义自然要围绕着法律的确定性追求来展开,“拯救现代性危机”甚至是“重写现代性”这同样也是法律方法研究在今天我们时代的问题语境。
  后现代主义对法律方法提出的法律不确定性是一种在什么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呢?它又是如何来力图达致回答法律的确定性追求的呢?无论是解构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知识考古学、新实用主义、诠释主义等等各个不同的后现代主义理论实际上他们都在思索确定性的问题,德里达在海德格尔的解构主义的基础上批判了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和语言中心主义,指出西方传统形而上学是一种“逻各斯中心主义”,“首先是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它将人的认识、思想和理论看做是自身外在之物、客观规律、绝对真理或上帝意志的表现。思想总是参照在它之外的某种东西。” 这种以主张语义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解构主义运用到法学研究之中导致对法律语言和法学研究语言叙事的一种解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构主义对确定性的追求是借助于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微观关联可能性为努力方向的,以抵制法律的宏大叙事话语,其针对的问题是“确定性追求”对语言属性的依赖性。特蕾西强调对话式的诠释对确定性真理追求的重要性,“所有的知识的、文化的、政治的和宗教的诠释传统,其生命力最终都依赖于其对话的素质”。 在他看来,对话在人类的活动中具有一种原初性,在对话的模式上,诠释活动主要由诠释文本、诠释者以及它们之间基于追问而发生的相互作用三个要素组成。诠释活动对真理的追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蕾西所主张的作为“诠释和对话”的确定性真理观无非是瓦解西方传统中将确定性的真理建基于简单的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观,而用“诠释和对话”来达致对确定性的追求。知识考古学强调权力、知识和身体的系谱学意义上的关系,提出规训的话语与法律、规则或主权无关,无非是强调“知识在社会组织中的应用和相关的历史实践及权力现象相关,” 但它无非是在颠覆古典社会契约论的权利——权力模式而强调法律与规训的不可分割联系,确定性仍然是其题中之意。新实用主义提出的真理“不是理论的词汇,而是实践的词汇,不是沉思的词汇,而是行动的词汇”, 这样一种反本质主义的真理观无非强调真理的实践性价值而反对传统中的主客二分的认识论真理观。现代哲学诠释提出“文本已出,作者即死”,强调读者对文本意义的生成价值和修辞学对真理的建构价值,其针对的无非是传统理论中主客二分基础上的作者对真理显现的功能。“就法律而言,它呈现出极端的不确定性,缺乏牢靠的外在标准。然而,它也是这些环境下的特殊生活方式,是一种内在的、从我们的经历中产生标准的方式,就如同我们在我们的对话中构成我们自己一样。事实上,法律是一种文化批判和文化转型的方式,也是文化保存的方式……法律在结构上意义模棱两可,总是会产生新的、对立的诠释与表达”。 一言以蔽之,后现代主义并不是否定确定性问题,而恰恰是凸现确定性问题,差别仅在于论证的理路和言说的资源差异,其对确定性的质疑和颠覆,矛头无非是传统中的确定性根基;其对不确定的讽喻无非是以潜在的确定性追求为最终目标。可见,后现代主义对法律方法提出的不确定性难题也仅仅是后现代主义立场上和语境中的难题,法律方法以确定性追求作为其根本目标并不是“时过境迁”式的不知时务,站在法律方法的学术使命立场对后现主义需要说的恰恰“谁在言说?在言说什么?怎样在进行言说?以及言说是为谁?” 后现代主义为法律方法贡献的恰恰就是问题和问题的语境,这与现代性的曾经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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