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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问题与语境

  四、 后现代主义对法律方法提出的问题:法律的不确定性
  如果我们采用现代与后现代的理论范式对哲学史整体加以分类的话,大致可以说,无论是理性主义的传统还是经验主义的传统,基本上都属于现代性范式,解决的是现代性问题;而后现代主义则是与它们相反,它们是解构现代性。后现代对现代性的批判中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现代性的“元叙事” 批判。如果“确定性”问题在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中成立并作为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和现代性的基本内涵来思考的话,那么后现代主义则是彻底地瓦解甚至是颠覆“确定性问题”。考夫曼在他的《后现代法哲学》中谈到后现代的问题,“我的第一的命题,即现代走向终结,差不多可以说是无可反驳的。早在40年前,墨尼黑大学的一位天才人物,古阿蒂尼,就已经告别了现代” 然而到底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呢?早在1870年前后,英国画家约翰•瓦特金斯•查普曼就曾经提到过“后现代绘画”一词,用来指称那些据说比法国印象主义绘画还要现代和前卫的绘画作平。 在1979年,后现代主义思想家利奥塔发表了其著作《后现代的条件》,“后现代”的哲学概念首先被他锻造出来。 在1984年利奥塔在其另一本著作《后现代语境》里,用“后现代”这一术语来反映科学和技术层面的变化,特别是计算机、大众传媒的发展以及对语言在社会与文化研究中日渐突出的地位的强调。 西方世界在经历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多次的争论和危机的震荡后,人们对过去200年的希望与社会结构的极端矛盾的感情,存在主义、精神分析学、新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符号学、诠释学、“后经验”和“后分析”的科学哲学、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各种思潮,相互渗透和不断分化,构成了以富有危机和希望、批判和创造交错构成的激荡人心的历史文化现象。从理论渊源上来看,后现代主义理论的一个直接理论源头是后结构主义,“德里达、福柯、克利丝蒂娃、利奥塔和巴尔特发表了一系列批判结构主义的文本,这些批判制造了一种激烈的理论巨变氛围,从而推动了后现代理论的形成。” 后现代主义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秩序处在急剧变革时代的现象而出现的一种思潮,即整个西方社会和人文科学,对以前一切人类精神成果的怀疑、抵触、彻底的否定和极端的不信任,它总是和困窘、迷失性、背弃性和忧惧联系在一起。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后现代主义在文化和理论预设上并非是一种“无中心”的、“游牧式”的语言游戏,它是但也并非完全是一种单纯的文化诉求,更不是一种体系化的理论知识,而是一种反传统的理论知识并试图超越传统语言叙事的文化革新实践活动。后现代主义的根本理论倾向既是解构性的又是建构性的,说它是解构性的就在于:“后现代乃是一种透视现代文化的‘解构’活动。后现代主义者并不同意现代主义者所提供的‘苦难/救赎’模式,因为他们并不相信现代主义所承续的传统‘大叙述’体系可以改变历史、改变事实或创造出‘人间乐园’。后现代主义者经历了启蒙时期以来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各种危机,已经清醒地意识到现代主义所承诺的‘理想’的虚幻性,并从而不再对之存有幻想。” 说它是解构性的就在于:“作为一种实践,它也是一种反传统的策略游戏,是对西方文化所经历的整个道路的义无反顾和无所禁忌的反思,是对历史上已经完成了的各种‘启蒙’的‘再启蒙’,其根本诉求是在摧毁传统文化中达到精神活动最大自由,达到他们所期望的不断超越的目标。” 这种建构主要通过批判和超越现代性来实现的,例如米歇尔•福柯、贝尔、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批判、乔治•巴岱对语言的批判、拉康对人的心态和语言符号的批判、罗兰•巴特对符号的批判、伽达默尔对诠释的批判、女性主义对“性”传统论述的批判等等,这些批判同时也就意味着一种超越。但从整体来说,无论后现代主义多么的纷繁复杂、林林总总,但其最为本质性的路线是瓦解现代性,尤其是“确定性问题”。但问题是后现代对确定性的瓦解到底是在什么意义上的瓦解?作为人类文明所一直孜孜不倦地思索的确定性的真理到底有无可能,是有还是整个人类文明传统对该问题探索的路线错误、问题本身提出的方式的错误抑或仅仅是问题提出的语境即问题域的差异?对这些问题的哲学解答就为法律方法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与对该问题思考的新语境,即从后现代主义的理论路线来看人类法律文明的智慧中到底有没有法律的确定性?这一确定性是在什么意义上的确定性?如何达到这种确定性以及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达到该确定性?
  从西方哲学史角度来看,确定性问题是西方哲学史上的基本问题之一。如果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平台对西方哲学加以划分,西方哲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的哲学:一是知识论哲学,二是人本主义哲学。“知识论哲学认为哲学的根本使命在于认识世界的本质。在这类哲学中,我们大致可以辨认出三个不同的努力方向:一是直接追问世界的起源、本源和本质,这在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为典型的表现;二是着重探求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这在笛卡尔以来的近代哲学中,特别是在英国的经验论哲学中得到了集中的表现;三是致力于探讨客观知识(逻辑、语言等)在人的认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在当代西方的分析哲学中显得尤为突出。” 可见,知识论哲学的基本命题和追求的目标就是探索“确定性”问题,无论是在思考世界的起源、本源和本质的本体论哲学、在思考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的认识论哲学,还是在思考客观知识的如何可能的方法论哲学,这一“确定性”的思考乃是最为核心的线索。“按照这种传统(源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传统——笔者加注),宇宙之谜的解答,不应该再继续听任于神化和宗教信仰,而应该通过纯粹理智的思考,通过直觉的认识和逻辑的论证来获得。” 然而,就在人类在理性呼唤的一路高歌猛进之时,人们却越来越感觉生活在一个无限不确定性的危险世界中,知识的膨胀并没有因此而根本地解决人内心深处的恐慌和不安,再加上世俗社会对宗教社会的无限性的进入和解构,信仰、崇拜、虔诚等等这些原本具有缓解因知识的有限性所带来的片刻慰藉均已经荡然无存,“传统哲学对思辨和理论的崇拜,是人们回避风险、寻求安全的需要的表现,可以理解;但其思路与祈祷和虔诚如出一撤,并不奏效,” 就在这样的一个人类精神阶段,后现代便悄然而至。对于现代性理论,无论是理性主义的还是经验主义的,需要指出的是它们对确定性的思考最为核心的工具是借助经验观察的方法、归纳和推理的方法以及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方法来架构整个人类知识之树的,以此来区别于信仰问题。但问题是这样的一种努力是不足够的,其在最终的落脚点上,知识和信仰并不可二分,“经验,就其认知存在的而言,只能提供给我们一些偶然的盖然因素。经验不能为我们提供必然的真理;即完全通过理性来加以证明的真理。经验的结论是特殊性的,而不是普遍的。由于它们不是‘精确的’,所以它们还不足以成为‘科学’。……因此,不仅实践的艺术(工业的和社会的艺术)不是知识而是显明有关信仰的事情,就是根据观察从归纳推理所产生的那些科学也不能算是知识而只是信仰。” 在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和信仰的斗争最终以此结论而告终之时,世界本身对于现代人来说也失去了本身自明的性质。“对世界的神秘和可疑性的意识,在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强烈,这样盛行;另一方面,或许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地要求人们面对今天社会生活中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问题采取一种明确的态度。知识和信仰已不再能满足生存的需要和生活的必须了。形而上学的欲望和怀疑的基本态度之间的对立,是今天人们精神生活中一种巨大的分裂,第二种分裂就是,一方面生活不安定和不知道生活的最终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做出明确的实际决定之间的矛盾。” 后现代主义的出场就是在现代性问题研究出现的这种精神分裂状态下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可见,我们在理解后现代主义时是不能脱离现代性问题的语境和知识积累的,从后现代主义的基本框架来看,后现代主义乃是现代性的问题续接和意义诠释的重叙,同样,确定性问题仍然是后现代主义的基本问题之一,后现代主义与现代性理论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精神的深度之维,它们的共同知识取向均是追求“确定性”,以建构一个理想的精神秩序和美好的生命家园。法律的确定性追求同样也就法律科学一个核心价值命题,无论这种法律科学是一种站在什么理论预设前提之下。自然地,法律方法也应该以“确定性”追求作为其核心价值命题,无论这种法律方法是站在一种什么立场上(传统的、现代的抑或后现代的)的。以此为前提,我们就能进一步理清法律方法研究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争论甚至是质疑乃至颠覆,因为问题总是以问题域的存在为前提的,思想总是以思想的泥土为根基的,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方法研究中的争议化解和沟通是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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