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作社的设立
首先,在设立原则上,合作社的设立,应同公司、企业的设立一样,采准则主义而非审批主义,因此,合作社法须设定成立合作社的条件,如人数、最低资本额、章程等;
其次,规定合作社章程必要记载事项。依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9-1条及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七条,合作社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1)名称;(2)住所;(3)生产、经营、服务范围;(4)社员资格、入社、退社及除名规定;(5)社员权利义务;(6)注册资金、每一社员必须认购的最低股本额,以及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7)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法定代表人;(9)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10)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11)终止事由、清算办法;(12)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登记职能部门可以制定示范性的合作社章程供申请人参照、使用。
第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以及申请登记时需要具供的材料,以及登记程序。对农业合作社,可选择农业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登记主管机关,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宜。申请登记需要具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合作社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全体发起社员签署的合作社章程;有效的验资证明;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合作社代表人签章样品;等等。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的设定,既要便利于合作社的设立,又要考虑到对社员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合作社核准登记后,管理机关应在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公告。[20]
第四,引入推定登记制度。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后一定时日(如15日)内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但若登记管理部门收受登记申请文件后逾两个月或对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的申诉文件逾三个月,未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则推定登记成立。
第五,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可对目前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作为企业公司成立日期的做法作些改进,规定核准登记之日或推定登记之日为合作社成立日期,并规定登记事项的变化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以其变更对抗善意第三人。[21]
6、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义务
(1)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基于自愿与开放的合作社原则,任何符合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只要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可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但基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立法可以如台湾地区合作社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成员资格作些限定,如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被剥夺政治权利、破产等情事。另外,基于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属性,可将社员资格规定为从事农业即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2)社员加入、退出与除名规则。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经由社员介绍或直接书面请求加入合作社,新社员入社须经理事会或社员大会同意,并于一定期日后向主管机关登记。
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但为了合作社的稳定性,合作社法可以规定社员入社后一定期内不得退社,或规定社员退社申请于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结束后生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526条。
社员除名。对社员的除名可借鉴合伙法的有关规定,当社员不再满足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实施或企图实施严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行为;或具有章程规定的其他除名事由时,可由理事会决定除名。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社员权利。
合作社社员的权利分为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前者包括参加社员大会,提出议案并表决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权利;联合要求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的权利;联合要求特别审计的权利;后者包括按惠顾额从合作社获得盈余返还的权利;退社时请求返还认股额的权利[22];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合作社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合作社的实施与服务的权利;获得合作社经济状况信息的权利;获得教育与培训的权利等。
(4)社员义务。
合作社社员的义务,首先是认购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最低股份的义务,这是获得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基础。未购买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最低股份的社员不得行使社员权利。其次是遵守合作社章程以及社员大会的有效决议(不管其是赞成还是反对)的义务。第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合作社目的的行为。第四,积极参加合作社的活动,虽然这不易强制执行,但可禁止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目的或营业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合作社的行为。
7、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合作社既是一个社员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的企业,同时又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治性组织,合作社具有社员联合体与企业这双重性质,因此,合作社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必须反映出这双重性质,兼顾民主原则与效率原则。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可由社会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这三个互相制约的机构组成。
(1)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具有社员身份的投资者可以参加社员大会,但不具有表决权。社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与修改章程;选任与解雇理事、监事;决定剩余分配与亏损弥补;决定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清算事项;批准年度预算;对社员加入、退出与除名作出终局决定;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等等。社员大会议决事项应该兼顾民主与效率双重原则,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也可以考虑根据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或其他标准分配表决权,如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但要绝对禁止以股份比例来分配表决权。复数表决权的使用范围可由法律加以限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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